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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架(002135.SZ):信披違規 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浙江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格隆匯 08-21 20:09

格隆匯 8 月 21日丨東南網架(002135.SZ)公佈,公司及公司董事長郭明明、總經理徐春祥、董事會祕書蔣建華於2020年8月20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證監局(以下簡稱“浙江證監局”)出具的《關於對浙江東南網架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73號)及《關於對郭明明、徐春祥、蔣建華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72號),現將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原文內容公告如下:

一、《關於對浙江東南網架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浙江東南網架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根據你公司收到的《青島市李滄區監察委員會留置通知書》和《刑事強制措施情況告知書》顯示,公司副總經理蔣建萍於2019年11月23日被青島市李滄區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2020年3月20日被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你公司至今未對相關重大事項及進展情況進行披露。此外,公司未在2019年年報中披露蔣建萍本人未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及被有權機關調查的原因及結論。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以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第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事項進行披露,在披露後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工作完成報告,並杜絕今後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二、關於對郭明明、徐春祥、蔣建華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郭明明、徐春祥、蔣建華:

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你們存在以下問題:根據浙江東南網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的《青島市李滄區監察委員會留置通知書》和《刑事強制措施情況告知書》顯示,公司副總經理蔣建萍於2019年11月23日被青島市李滄區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2020年3月20日被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公司至今未對相關重大事項及進展情況進行披露。此外,公司在2019年年報中未披露蔣建萍本人未簽署書面確認意見,未披露蔣建萍被有權機關調查的原因及結論。公司董事長郭明明、總經理徐春祥、董事會祕書蔣建華對上述事項承擔主要責任。你們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後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三、相關重大事項及進展情況説明

公司原副總經理蔣建萍於2019年11月23日被青島市李滄區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於2020年3月20日被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公司於2020年4月25日收到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情況告知書》。目前案件已被依法提起公訴並正在進一步審理中。2020年3月31日,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和第六屆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進行了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換屆選舉,會議審議通過並提名第七屆董事會董事和第七屆監事會監事的相關議案,同時提請股東大會審議。2020年4月17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選舉第七屆董事會董事及監事的相關議案。2020年4月22日,公司第七屆第一次董事會審議通過《關於聘任公司副總經理的議案》,蔣建萍不再被聘任為公司副總經理。

2020年3月10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報,蔣建萍在該等期間因被留置無法聯繫到其本人,根據其被留置前的電話授權,由同事代為簽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2019年年度報告的書面確認意見》,2020年7月2日,蔣建萍在提審中明確表示同意授權同事代其簽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2019年年度報告的書面確認意見》,上海錦天城(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蔣建萍已就委託他人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2019年年度報告的書面確認意見》上簽字的事項進行了事後確認,因此該代簽行為有效,其效力自該等代為簽署之日起。並對此事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截至目前,公司各項生產經營活動一切正常,上述事項不會影響到公司的正常經營。公司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規範的治理體系,公司將嚴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關規定及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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