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瀏覽的是香港網站,香港證監會BJA907號,投資有風險,交易需謹慎
*ST大洲(000571.SZ):公司資產在米籌案及靜安和信案中存在被強制執行的可能
格隆匯 06-12 21:49

格隆匯6月12日丨*ST大洲(000571.SZ)公告於訴訟事項進展:

一、訴訟情況概述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新大洲控股”)於2019年7月26日披露了米籌商業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米籌公司”)訴本公司全資子公司上海恆陽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恆陽”)、本公司的保理合同糾紛案的事項(以下簡稱“米籌案”)。

2、公司於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上海靜安和信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靜安和信”)訴本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大洲投資”)、寧波恆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恆陽”)、陳陽友小額借款糾紛案(以下簡稱“靜安和信案”),於2019年4月24日披露了因該案導致本公司子公司銀行賬户被凍結的情況,於2019年12月18日披露了上述案件的一審判決情況,於2020年5月28日披露了上述案件終審判決情況。

二、進展情況

1、米籌案進展

本公司於2020年6月11日收到了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0年6月8日簽發的《執行通知書》((2020)滬0115執12371號),主要內容如下:

新大洲控股與米籌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9)滬0115民初78686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4條的規定,責令新大洲控股自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履行下列義務:

1)支付人民幣1495500元。

2)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

3)負擔申請執行費人民幣17355元。

4)如實填寫財產申報表。

2、靜安和信案進展

本公司於2020年6月12日收到了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0年6月10日簽發的《執行通知書》((2020)滬0106執5498號)、《報告財產令》((2020)滬0106執5498號),《執行通知書》的主要內容如下:

新大洲投資、新大洲控股、寧波恆陽與靜安和信小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作出機關)(2019)滬0106民初16232號民事判決(或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於2020年6月8日立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4條規定,責令新大洲投資、新大洲控股、寧波恆陽履行下列義務:給付申請人靜安和信人民幣6180630.40元。執行費人民幣58303.15元。不能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法定義務的,本院依法強制執行,並要求承擔執行費、遲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對公司的影響

關於米籌案,上海恆陽將爭取執行和解,如果未能和解及未按照上述《執行通知書》履行義務,公司資產存在被強制執行的可能。

關於靜安和信案,如果未按照上述《執行通知書》履行義務,公司資產存在被強制執行的可能。

關注uSMART
FacebookTwitterInstagramYouTube 追蹤我們,查閱更多實時財經市場資訊。想和全球志同道合的人交流和發現投資的樂趣?加入 uSMART投資群 並分享您的獨特觀點!立刻掃碼下載uSMART APP!
重要提示及免責聲明
盈立證券有限公司(「盈立」)在撰冩這篇文章時是基於盈立的內部研究和公開第三方信息來源。儘管盈立在準備這篇文章時已經盡力確保內容為準確,但盈立不保證文章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或完整性,並對本文中的任何觀點不承擔責任。觀點、預測和估計反映了盈立在文章發佈日期的評估,並可能發生變化。盈立無義務通知您或任何人有關任何此類變化。您必須對本文中涉及的任何事項做出獨立分析及判斷。盈立及盈立的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將不對任何人因依賴本文中的任何陳述或文章內容中的任何遺漏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文章內容只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證券、虛擬資產、金融產品或工具的要約、招攬、建議、意見或保證。監管機構可能會限制與虛擬資產相關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僅限符合特定資格要求的投資者進行交易。文章內容當中任何計算部分/圖片僅作舉例說明用途。
投資涉及風險,證券的價值和收益可能會上升或下降。往績數字並非預測未來表現的指標。請審慎考慮個人風險承受能力,如有需要請諮詢獨立專業意見。
uSMART
輕鬆入門 投資財富增值
開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