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6月3日丨*ST仁智(002629.SZ)公告,*ST仁智(002629.SZ)公告,近日,公司與伊斯特威爾公司簽訂了《執行和解協議》,具體如下:
甲方:江蘇伊斯特威爾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鑑於:甲方和乙方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蘇0114民初5358號民事判決已生效。因乙方未履行判決義務,甲方向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號為(2019)蘇0114執2017號。現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如下:
(一)雙方確認,(2018)蘇0114民初5358號民事判決項下乙方應給付甲方款項,法院已於2019年9月從乙方劃扣了執行款4,700,000.00元(人民幣,下同),截止2019年12月31日乙方仍需給付甲方款項為:本金26,281,442.81元,利息1,514,966.19元,違約金1,067,030.70元,合計28,863,439.70元。
(二)雙方同意,本執行和解協議甲、乙雙方蓋章的次日,乙方需向甲方先行支付(2018)蘇0114民初5358號民事判決所確定的本金5,000,000.00元。
(三)甲方收到上述第二條約定的本金5,000,000.00元后5個工作日內,向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法院遞交申請,請求解除對乙方銀行賬户(華夏銀行綿陽高新支行、浦發銀行深圳分行、中國銀行温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招商銀行綿陽分行)的凍結,並申請中止案件執行。
(四)雙方同意,(2018)蘇0114民初5358號民事判決項下剩餘部分本金和計至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違約金,共計23,863,439.70元,乙方分三期向甲方清償,具體清償時間和金額如下:
1、2020年6月30日(正負五個自然日),乙方向甲方支付7,954,479.90元(其中利息為1,514,966.19元,違約金為1,067,030.70元)。甲方收到款項後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開具品名為稀釋瀝青,價税合計金額為45,385,974.88元的《江蘇增值税專用發票》;
2、2020年9月30日(正負五個自然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本金7,954,479.90元;
3、2020年12月3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本金7,954,479.90元。
(五)甲方指定銀行賬户收取乙方按本協議約定清償的款項:
(六)甲方同意,若乙方按上述約定按期足額清償欠款,甲方放棄向乙方主張(2018)蘇0114民初5358號民事判決項下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及其他費用,視為乙方已經完全履行了(2018)蘇0114民初5358號民事判決項下的全部義務,並在乙方按本協議約定清償完畢後5個工作日內,向法院遞交乙方已全部履行義務的結案申請和剩餘查封凍結措施的解除申請。本案的執行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本協議履行過程中,若乙方有任何一期未按時、足額履行付款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以申請執行金額為基數的10%的違約金,並連同剩餘本金及以剩餘本金為基數,自生效判決確定的乙方違約之日起計算的利息、違約金,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甲方若未依據本協議第四條第(一)點約定時間開出價税合計金額為45,385,974.88元的《江蘇增值税專用發票》,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暫緩支付後續款項,待甲方開具相關發票後,乙方再行支付,支付期限順延。
(八)甲方申請法院查封的乙方所有的四川三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暫不予解除查封,在乙方未能全面履行本協議的情況下,甲方可申請法院拍賣三台農商銀行的股權。
(九)本協議附生效條件:自甲、乙雙方蓋章,且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款項當日生效。
(十)本協議書一式叁份。甲、乙方各執壹份,交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法院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