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6月1日丨金盾股份(300411.SZ)公告,公司於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杭州中院”)送達的“(2018)浙01民初894號之一”《民事裁定書》,杭州中院裁定準許原告浙江物產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物產”)撤訴。(二)訴訟基本情況本案系因公司公章被偽造用於公司原董事長周建燦實際控制的浙江格洛斯無縫鋼管有限公司和原告浙江物產之間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回購合同》引發。
杭州中院認為,原告浙江物產申請撤訴,不損害他人利益,不違反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准許原告浙江物產撤訴。
截至目前,公司因公章被偽造事件,共收到36宗訴訟案件及4宗仲裁案件的相關材料,涉及標的金額25.693553億元。其中:19宗訴訟案件已被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起訴,涉及標的金額8.208841億元;16宗案件原告或申請人已主動撤訴或撤回申請,涉及標的金額13.052603億元;1宗案件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對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已生效),涉及標的金額1570.31萬元;2宗仲裁案件仲裁委員會已決定中止仲裁程序,涉及標的金額13,290.78萬元;2宗案件二審判決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並已獲得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涉及標的金額2.946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