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4月22日丨鵬翎股份(300375.SZ)公佈,公司副董事長兼總裁張寶新於2020年4月2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天津證監局”)下發的《關於對張寶新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津證監措施【2020】8號),現將《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張寶新:
經查,你作為天津鵬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鵬翎股份”)副董事長、總裁,存在超期未履行增持承諾的違規行為。2019年2月1日,你通過鵬翎股份發佈公告稱,擬於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1000-2000萬元人民幣金額的增持。2019年6月6日,你通過鵬翎股份發佈公告,決定將增持承諾順延6個月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5日,你通過鵬翎股份發佈公告稱,增持計劃屆滿你實際增持了110.47萬元,未完成增持承諾。
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加強證券法規學習,誠信履行承諾,杜絕此類違規行為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張寶新接受天津證監局上述決定,並已深刻認識到本次超期未履行增持承諾對公司造成的不良影響,對本次超期未履行增持承諾行為進行了深刻反省,就本次超期未履行增持承諾向公司及股東造成的負面影響深表歉意,表示今後一定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學習,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