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2月21日丨聯創股份(300343.SZ)公佈,公司董事邵秀英,董事、高管王蔚,公司原董事、高管齊海瑩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邵秀英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5號)、《關於對齊海瑩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6號)、《關於對王蔚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7號),具體內容如下:
1、邵秀英:作為山東聯創產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副董事長,你在股票減持過程中存在以下行為:(一)你於2019年9月4日預先披露減持計劃,計劃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份累計不超過789.5156萬股。2019年9月9日,因股票質押被質權人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強制平倉,導致你減持公司股份399.3978萬股。你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時間距上述減持時間不滿15個交易日。(二)你於2019年12月19日預先披露減持計劃,計劃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份累計不超過827.5998萬股。你於2020年1月3日至1月8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累計減持公司股份167.2685萬股。你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時間距上述時間不滿15個交易日。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四條及第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齊海瑩:作為山東聯創產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時任董事、總裁,你於2020年1月3日預先披露減持計劃,計劃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份累計不超過809.301萬股。2020年1月6日及1月7日,因股票質押被質權人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強制平倉,導致你減持公司股份分別為569.8萬股、239.501萬股。你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時間距上述時間不滿15個交易日。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四條及第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3、王蔚:作為山東聯創產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你於2019年12月17日預先披露減持計劃,計劃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份累計不超過366.8505萬股。2020年1月3日,你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累計減持公司股份366.8505萬股。你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時間距上述時間不滿15個交易日。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