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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000799.SZ)澄清稱從未採購甜蜜素及添加甜蜜素
格隆匯 12-22 20:25

格隆匯12月22日丨酒鬼酒(000799.SZ)公佈,2019年12月20日-21日,相關媒體報道稱,公司原經銷商石某舉報該公司2012年批次的54°500ml老酒鬼酒中添加“甜蜜素”(環己基氨基磺酸鈉)的相關新聞。

每日經濟新聞發表了題為《經銷商舉報產品含“甜蜜素”酒鬼酒:同意退貨並非自認質量有問題》、澎湃新聞發表了題為《酒鬼酒代理商舉報白酒中檢出“甜蜜素”,市監部門受理》、紅星新聞發表了題為《老酒鬼被經銷商實名舉報非法添加“甜蜜素”》的文章,被多家媒體網絡平台轉載。

針對上述傳聞事項,公司説明如下:經查證,公司從未採購甜蜜素,也從未向54°500ml老酒鬼酒中添加甜蜜素。石某手中的54°500ml老酒鬼酒產品於2012年生產,為石某獨家定製產品,在出廠時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相關標準和規定。公司嚴禁在產品中添加甜蜜素。本着對廣大消費者負責的態度,本公司已經提請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對公司市場流通產品進行全面檢測,並第一時間向社會公佈檢測結果。

對部分媒體在報道中提及的“個別員工私自添加甜蜜素”,如果相關媒體掌握線索材料,公司請求其提供給公安部門以求查明虛實,同時公司將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對涉嫌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操作規程的個人進行調查。

據悉,石某原為公司經銷商。2012年4月19日,石某控制的北京來今雨軒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公司簽訂了《買斷產品總代理合同》,獨家定製並銷售54°500ml老酒鬼酒產品。此後,由石某提供該產品酒瓶及包裝盒等包裝材料,並以3000萬元的價格先後購買了全部產品,共計125624瓶。2013年2月,石某以市場環境不好等為由,要求公司為其免費提供40噸同款酒水作為市場建設支持。為此,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公司陸續生產了8萬瓶54°500ml老酒鬼酒(40噸酒水),作為市場政策支持,無償贈送給石某。

2013年至2015年期間,石某及其公司無償佔用公司資金1400萬元。經催要,2015年9月,石某以其公司的酒瓶及包裝盒等包裝材料償還部分資金,差額部分以其庫存的28670瓶54°500ml老酒鬼酒抵償。2015年12月,石某要求公司再贈送8000瓶54°500ml老酒鬼酒。2016年初,公司新任管理團隊為規範市場秩序,提振渠道信心,提出對經銷商存有疑慮的2013年前所有庫存產品予以退換,並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給予合理補償,同時對石某2015年12月提出的無理要求予以拒絕。

石某遂要求公司將其庫存的所有54°500ml老酒鬼酒產品共計125509瓶以238.8元/瓶的結算價格進行回購,其中2012年批次由其購買的有51300瓶,2015年批次本公司無償贈送的有74209瓶。同時,石某提出按照200元/瓶的標準對前述所有產品因未能實現預期銷售可能造成的損失及其在廣告投放等方面發生發生的費用1000萬元提出賠償要求。公司無法接受也未同意其對公司贈送產品及與公司產品無關的廣告費用給予補償的無理要求。

2017年4月,石某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如下:判令被告(公司下屬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就未銷售的125509瓶54°500ml老酒鬼接受退貨並向原告返還購酒款2997萬元;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因其違約給原告造成的損失2512.7萬元;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2019年4月8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7)湘31民初5號判決。判決如下:被告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收到原告北京來今雨軒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退貨(2012年生產的54°500ml老酒鬼酒)後3日內將貨款(以實際退貨數量為準,按238.8元/瓶結算)退還給原告北京來今雨軒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駁回原告北京來今雨軒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9年4月,石某控制的北京來今雨軒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9年10月2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2019)湘民終359號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截至日前,北京來今雨軒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仍未按照生效判決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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