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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股份(601777.SH):與海通恆信的合同糾紛案 已達成調解協議
格隆匯 12-11 22:41

格隆匯12月11日丨力帆股份(601777.SH)公佈,海通恆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海通恆信”)以合同糾紛為由對公司以及案件關聯方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及案件關聯方償還其人民幣約7.40億元。前述訴訟具體情況詳見公司於2019年7月26日公告。

該案件立案後,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將案件移送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經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2019年12月8日,公司收到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2019)渝01民初1193號],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重慶力帆汽車發動機有限公司(“力帆汽車發動機”,此公司為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應當向海通恆信支付應收賬款約3.0157億元、資金佔用利息1.915億元,共計約4.9307億元。按照分十六期的方式支付,第十六期的支付時間為2023年9月30日前。

2、力帆汽車發動機如未按上述第一項約定按期足額履行付款義務,則力帆汽車發動機應向海通恆信支付計算至2019年6月20日止的回購價款約3.4956億元及逾期利息,並向海通恆信支付獨立違約金約3141.36萬元。

3、力帆汽車發動機如未按上述第一項約定按期足額履行付款義務,則公司應向海通恆信支付應付款項約3.5837億元及逾期利息,並向海通恆信支付獨立違約金3141.36萬元。

4、力帆汽車發動機履行上述部分或全部付款義務,或公司履上述第三項部分或全部付款義務,另一方的付款義務相應予以免除。

5、重慶力帆乘用車有限公司(“力帆乘用車”)對力帆汽車發動機公司上述第二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重慶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力帆控股”)對公司上述第三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7、力帆汽車發動機如未按上述第一項約定按期足額履行付款義務,海通恆信可要求公司、力帆乘用車、力帆控股履行前述三、四、五、六項義務,並可就剩餘全部未付款項將力帆汽車發動機、公司、力帆乘用車、力帆控股作為被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力帆發動機、公司、力帆乘用車、力帆控股按上述約定履行完協議義務後,各方之間的案涉債權債務即了結。

鑑於此次披露的案件已達成調解協議,具體執行時間較長,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具體影響。公司將根據上訴案件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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