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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電股份(600416.SH)未及時披露相關重大損失事項 與相關責任人收到警示函
格隆匯 12-03 22:22

格隆匯12月3日丨湘電股份(600416.SH)公佈,2019123日,公司、公司董事長周健君、公司董事會祕書李怡文收到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下達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湘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9]23號)。

201971日,公司發佈的《關於子公司涉及經濟合同糾紛的風險提示公告》稱,公司全資子公司湘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國貿公司”)開展的多筆紙漿貿易業務中,交易相對方涉嫌合同詐騙,涉及總金額約3.7億元。經公司自查,國貿公司可能承擔的損失風險達到5.6億元

據公司201974日發佈的《關於子公司涉及訴訟情況的公告》,以及201975日發佈的《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子公司涉及經濟合同糾紛等事項問詢函的回覆公告》,你公司於2019525日向湘潭市公安局嶽塘分局報案,526日下午,交易相對方負責人已主動投案。527日,國貿公司向相關法院提起了信用證欺詐糾紛訴訟,提請訴訟前財產保全。公司未及時披露上述重大損失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湘電股份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周健君作為公司董事長、李怡文作為公司董事會祕書,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周健君、李怡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們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忠實、勤勉履行職責,杜絕類似行為再次發生,確保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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