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11月29日丨龍韻股份(603729.SH)公佈,公司於2019年11月28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關於對上海龍韻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9]178號)、《關於對段佩璋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9]179號)。
《關於對上海龍韻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9]178號) 的主要內容
經查,新疆愚恆影業集團有限公司(“愚恆影業”)作為你公司控股股東段佩璋實際控制的公司,2018年佔用你公司資金累計發生額為3.688億元,其中非經營性佔用累計發生額約3.22億元,約佔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37.57%。截至2018年末,有約1.11億元尚未歸還,其中非經營性佔用9575萬元。至2019年7月12日,愚恆影業償還上述全部款項。上述行為構成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佔用你公司資金,違反《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第一條、《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發[2002]1號)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
你公司未及時將上述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事項予以披露,亦未在2018年年度報告、2018年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佔用情況的專項説明中如實披露,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關於對段佩璋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9]179號)的主要內容
經查,愚恆影業作為你本人實際控制的公司,2018年佔用龍韻股份資金累計發生額為3.688億元,其中非經營性佔用累計發生額約3.22億元,約佔龍韻股份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37.57%。截至2018年末,有約1.11億元尚未歸還,其中非經營性佔用9575萬元。至2019年7月12日,愚恆影業償還上述全部款項。上述行為構成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佔用龍韻股份資金,違反《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第一條、《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發[2002]1號)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龍韻股份未及時將上述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事項予以披露,亦未在2018年年度報告、2018年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佔用情況的專項説明中如實披露,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你作為龍韻股份的控股股東,上述行為違反《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發[2002]1號)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七十條的相關規定;你作為龍韻股份的董事,在履職過程中未勤勉盡責,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及上述人員收到警示函後高度重視,今後公司及上述人員將切實加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部門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企業會計準則》、《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學習和培訓工作;同時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嚴格遵守《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相關規定,強化規範運作意識,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不斷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促進公司健康、穩定、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