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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监总局: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不得高於70% 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
国家金监总局就关於《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徵求意见稿)》公开徵求意见,提及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并购交易和并购贷款风险,审慎确定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确保并购资金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权益性资金,防范高杠杆并购融资风险。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於7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於30%。参股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於6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於40%。控制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参股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年。 其中提出,参股型并购贷款是指支持单一并购方用於参股目标企业,但未实现对目标企业控制的贷款,但单次取得目标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低於20%。 单一并购方已持有目标企业20%及以上的股权,为进一步提升对目标企业持股比例,但未实现控制的,可以申请参股型并购贷款,但单次受让或者认购股权比例不得低於5%。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并购贷款管理机制和信息系统,制定并购贷款管理政策和程序,有效识别、监测、评估、缓释和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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