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对计入资本净额损失准备设置两年过渡期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于明年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除该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不得低于4%。
该办法明确,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
过渡期安排包括: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两年过渡期,其间逐步提高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推动商业银行合理增提损失准备,平滑对资本净额的影响。对信息披露设置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根据所属档次、系统重要性程度和上市情况,适用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稳妥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稳步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
对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为不良贷款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对于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第一年为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50%对应的损失准备,第二年为75%,第三年起为100%,强调存在缺口的银行应制定达标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于明年6月底前报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并认真执行,每半年报告达标进展。
此外,金监局党委召开扩大会议,要求推动出台系列制度文件,加快补齐制度短板。全面强化「五大监管」,探索构建中国特色金融监管体系的「四梁八柱」,大力推进金融强国建设。坚决惩治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加大稽查检查力度,切实增强监管震慑力和权威性。(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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