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新航(03931.HK)被判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300750.SZ)发明专利权产品
中创新航(03931.HK)公布,有关宁德时代(300750.SZ)针对公司及福州仓山埃安汽车销售服务就「锂离子电池」(ZL201910295365.4)(本次涉诉专利)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公司于昨日(20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910295365.4)的产品,并于15日内赔偿宁德时代经济损失3,580万元人民币(下同),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79.8万元,赔付合理支出20.27万元,及驳回宁德时代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指出,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后,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涉诉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对该无效案件作出裁决。因此,公司目前无需支付福州中院的一审判赔额。
公司认为,动力电池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迭代速度快,涉诉产品处于其生命周期末期,且已被公司更优性能的新款产品迭代。此外,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并非终审生效判决。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尚无法确定终审判决时间和结果。公司将视最高院的诉讼终审判决和专利无效终审判决,确定是否需要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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