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险企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要具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等条件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称,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可提供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统称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需要符合条件包括: 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下同)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最近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三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等。
同时,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及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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