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6月28日丨融科控股(02323.HK)公布,公司收到一封日期为2022年6月16日的函件("香港催款函"),该函件由深圳市华榕德贸易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公司)("贷款人")的香港法律顾问发出,收件人为公司及公司若干具名全资附属公司(统称"担保人附属公司")。所发出的香港催款函内容涉及:(i)贷款人根据日期为2016年10月28日的贷款协议(经补充)向韶关港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人",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垫付的人民币170百万元贷款融资("贷款");及(ii)日期为2016年10月28日由公司及担保人附属公司(作为共同担保人)就借款人责任向贷款人签立的担保契据("担保")。
香港催款函载明(其中包括):
(i)贷款人的中国内地法定代表人于2022年6月15日向借款人发出函件("中国催款函"),要求借款人安排于2022年6月30日向贷款人悉数偿还逾期贷款本金人民币1.70亿元,并支付应计利息约人民币5563万元(截至及包括2022年6月30日计算)(统称"未偿金额");
(ii)公司及担保人附属公司作为借款人的最终及中间母公司及担保项下的共同担保人,应确保借款人于2022年6月30日按要求向贷款人悉数偿还未偿金额;及
(iii)贷款人保留其在担保项下针对所有或任何公司及担保人附属公司以及针对所有或任何抵押品的所有抵押文件项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本公司及担保人附属公司提起法律诉讼。
在公司董事会今天举行以审议(其中包括)公吿披露及其内容的会议上,执行董事卓可风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刘斐先生对公吿现时披露的内容投赞成票。独立非执行董事麦国基先生同意刊发有关香港催款函及中国催款函的公吿,惟公吿内容以法律意见为准。非执行董事李永军先生以不知情为由放弃表决。
董事认为,公司将无法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偿还未偿金额。公司现正评估与香港催款函及中国催款函有关的影响,并就其可能针对所称未偿金额及/或所述函件所采取的行动寻求专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财务意见。集团将与贷款人就延长偿还日期的可能性及其他可能方案进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