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1月5日丨环能国际(01102.HK)发布公吿,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谴责:该公司;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及联席行政总裁浦巍先生;及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及联席行政总裁张元清先生(张先生)。
及指令:蒲先生于90日内完成18小时有关监管及法律议题以及《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当中包括以下内容各至少3小时:(i)董事职责;(ii)《企业管治守则》;及(iii)《上市规则》第十三章的规定;及张先生日后若要再获委任为任何联交所上市公司或将于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先决条件是完成18小时有关监管及法律议题以及《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
据悉,2017年6月13日,该公司的附属公司营口海浪谷旅游有限公司(营口)与一名供应商订立了采购协议,以购买翻新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代价为人民币9,300万元。随后,营口根据协议支付约人民币7,900万元予供应商(预付款项A)。协议并无订明付款日期或交付地点。
在2017年8月,该公司据称决定暂停翻新工程并出售原拟翻新的物业。营口随即要求供应商退还预付款项A。供应商退还了部分款项,为数人民币150万元。于2017年9月20日,营口与供应商同意将预付款项A剩余人民币7,750万元的退款责任转予另一实体(受让方)。于2018年3月21日,受让方向营口支付了预付款项A的余额。同日,营口向另一名供应商支付人民币7,410万元的预付款项(预付款项A2),同样据称用于进一步购买翻新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同样地,据称由于业务计划的变动,该公司要求供应商退还预付款项A2。于2018年3月28日,营口收到全数退款。
预付款项A及A2各占该公司资产比率超过8%,且无明显的商业实质或业务理据支持。该公司未有按《上市规则》规定及时公布有关预付款项。预付款项A随后披露于该公司2018年4月2日的2017财政年度全年业绩及2018年4月27日的2017财政年度全年年报(2017财政年度业绩及报吿)当中的独立核数师报吿。预付款项A2则于2018年7月24日的补充公吿(补充公吿)中披露。然而,披露的内容没有包含《上市规则》第13.15条要求披露的相关详情。
此外,2017年8月17日,该公司另一家附属公司环能实业(营口)有限公司(环能)与一名供应商订立另一份采购协议,以购买铝材用于中国东北地区的建筑材料贸易业务,代价为人民币1.2585亿元。随后,环能根据协议支付共约人民币1.17亿元予供应商(预付款项B)。协议并无订明付款日期。该公司在不久后再度改变业务计划(将建筑材料贸易业务迁往深圳而非东北地区)。
于2017年11月25日,环能透过补充协议要求中止该采购协议,并获供应商同意。补充协议的条款中包括:(i)供应商可按环能要求在合适时间交付货物;及(ii)供应商毋须立即退还预付款项B,但将在环能要求时退还全数或部分款项。随后环能致电供应商要求退还预付款项B,供应商于2018年3月20日全数退还该款项。同日,环能向另一实体支付人民币1.17亿元的另一笔预付款项(预付款项B2)。
该公司表示当其发现预付款项时,已要求该实体退款。翌日,该实体全数退还预付款项B2。同样地,预付款项B及B2各占该公司资产比率超过8%,且无明显的商业实质或业务理据支持。该公司未有按《上市规则》规定及时公布有关预付款项。预付款项B随后披露于2017财政年度业绩及报吿中的独立核数师报吿。预付款项B2亦于补充公吿中披露,但补充公吿没有包含《上市规则》规定的详情。
上市委员会裁定如下:(1)该公司未能根据《上市规则》第13.15条所载的公吿规定,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就预付款项公布给予某实体的贷款的详情,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3.13及13.15条。(2)相关董事均违反了其各自的承诺,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