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浏览的是香港网站,香港证监会BJA907号,投资有风险,交易需谨慎
金融管理专员对四间银行罚款共4,420万元 涉尽职审查缺失等
金管局宣布,已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完成对四间银行的调查及纪律处分程序。金融管理专员对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建行亚洲)、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中国信托香港)、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工银亚洲)及UBS AG香港分行(UBSHK)处以合共4,420万港元的罚款,并按需要发出纠正相关违规情况的命令。 具体而言,上述四间银行没有透过恒常客户尽职审查以履行持续监察业务关系的责任;其中中国信托香港没有采取适当覆核措施,以确保其所取得有关客户的文件、数据及资料反映现况及仍属相关;而建行亚洲、工银亚洲及UBSHK没有及时就某些客户进行定期覆核。 至于在某些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可能出现高度风险的情况,中国信托香港及工银亚洲没有就部分客户遵守以下规定:(i)采取合理措施以确立有关客户或实益拥有人的财富来源,及该业务关系所涉及的资金来源;或(ii)采取额外措施以减低所涉及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 此外,上述四间银行均没有遵守要求,设立及维持有效措施以履行《打击洗钱条例》有关持续客户尽职审查的责任;其中建行亚洲就须作出审查的交易警示采用的甄选准则过于局限,而UBSHK的缺失则包括在抽取到期进行定期覆核的客户风险状况方面存在系统错误。 金管局助理总裁(法规及打击清洗黑钱)朱立翘称,银行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生态系统中担任『龙门』的重要岗位,就《打击洗钱条例》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订明的法律及监管要求负有责任,有关做法安排亦符合国际标准。上述四宗个案是在《打击洗钱条例》生效后发现有关缺失,而当时银行业界对该条例的了解及掌握较为有限。至今香港银行业界,包括有关银行,已显著加强金融罪行相关法例合规能力,特别是在程序、管控措施及人员配置方面的改进。银行应参考这些个案例子,检视数据质素及相关交易监察系统的成效,并持续采取适当措施以减低风险。 展望未来,金管局预期业界会持续进步,同时银行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工作所采取的「风险为本」方法应继续建基于其对风险变化的最新了解、运用更佳质素的数据、采用合规科技和负责任地进行创新,以及与生态系统内各持份者保持紧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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