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10月11日丨ST天山(300313.SZ)公布,公司近日收到昌吉州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0)新 23 刑初7 号】,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被吿单位大象广吿、被吿人陈德宏、陈万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中,以发行股份115624607 股用于支付股份对价17.956504 亿元,并完成股权登记,属犯罪既遂,以现金支付对价的5.7679641 亿元尚未支付,属犯罪未遂。陈德宏、陈万科虽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但二人到案后不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本案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单位。综上,根据大象广吿、陈德宏、陈万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经合议庭合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吿单位大象广吿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大象广吿有限责任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吿人陈德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吿人陈万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34 年1 月10 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缴纳。)
四、追缴被吿人陈德宏名下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37279083 股、被吿单位大象广吿股份有限公司35 名股东与新疆天山畜收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而取得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78345524 股,返还被害单位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此次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吿单位、被吿人有上诉权,最终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确认本次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