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6月8日丨中公教育(002607.SZ)公佈,2021年5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1號修改,下稱“《實施條例》”)正式頒佈,並將於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現就實施條例對公司此次非公開發行的影響分析如下。
《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權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實施條例》並未就各類民辦學校是否需要取得辦學許可證做出進一步規定。
目前關於民辦教育和職業教育的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或要求發行人的業務應辦理辦學資質許可,這一點沒有因《實施條例》的頒佈而發生變化。
根據發行人律師於2021年5月17日對北京市海淀區教育委員會、北京市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科室進行電話諮詢的結果,北京市海淀區教育委員會只負責受理面向中小學的學科類培訓業務的辦學許可資質的申請,中公教育從事的面向成年人的非學歷職業就業培訓業務不再納入教育行政部門的行政許可範圍,不屬於其頒發辦學許可證的範圍;北京市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目前只受理從事職業技能類培訓業務的教育培訓機構的辦學許可資質的申請,中公教育從事的面向成年人的非學歷職業就業培訓業務不屬於其頒發辦學許可證的範圍。
根據《實施條例》的上述規定,並結合2018年10月26日北京市海淀區教育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中公教育及從事培訓業務的分、子公司在修訂後的《實施條例》正式實施之前,按照現狀持續經營現有業務不存在法律風險;在《實施條例》正式實施之後,《實施條例》沒有規定或要求中公教育從事的面向成年人的非學歷職業就業培訓需要辦理和取得辦學許可證,未來教育或人社等主管部門可能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五條頒佈進一步的部門規章,對此予以明確;如將來進一步的部門規章明確從事面向成年人的非學歷職業就業培訓的教育培訓機構需要取得辦學許可證,北京中公依照開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申請辦理辦學許可證不存在實質性法律障礙。
中公教育的應對措施:1、中公教育指派法律合規人員每週瀏覽各省市主管機構的網站,密切關注國務院及教育行政等有關部門、各地法規政策的出台,緊跟最新監管規定。中公教育隨時保持與相關省、市有關主管部門的溝通,積極研究有關政策法規。中公教育及從事培訓業務的下屬分、子公司將依據最新的法規政策的規定,完善工商登記等事項。如果相關教育、人社等主管部門頒佈部門規章,並明確要求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從事的業務辦理辦學許可證,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將積極依法辦理。
2、中公教育的實際控制人魯忠芳、李永新已出具書面承諾:若中公教育及其下屬從事非學歷職業就業培訓業務的分、子公司因為未取得辦學許可證或者工商登記經營範圍中未包含教育培訓內容而遭受行政處罰,或者因為業務運營模式而遭受行政處罰,或者中公教育及其下屬從事非學歷職業教育培訓業務的分、子公司在《民促法(2016修正)》相關地方配套細則出台之後因無法辦理或未及時辦理辦學許可證或經營範圍變更登記而遭受行政處罰,魯忠芳、李永新將承擔由此給中公教育造成的一切損失。
綜上,在《實施條例》頒佈及正式實施後,中公教育持續合法經營不存在實質性的法律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