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 11 月 12日丨*ST大洲(000571.SZ)公佈,公司於2020年11月1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以下簡稱“海南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0]27號)。現將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主要內容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信息披露問題(一)信息披露不準確。在牛肉採購業務中,你公司子公司寧波恆陽食品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6月累計形成對上海樸道供應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樸道)、浙江舟山普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舟山普泰)約2500萬元預付款餘額,經大連和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提供2500萬元資金流轉,該2500萬元預付款對象由上海樸道與舟山普泰變更為大連宏豐永泰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宏豐)與上海和農食品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和農),2019年12月,你公司進行恢復原狀的賬務處理,該2500萬預付款對象由大連宏豐與上海和農還原為上海樸道與舟山普泰。
上述情況與你公司在2020年6月18日《關於對深圳證券交易所年報問詢函回覆的公告》中披露的情況不符,信息披露不準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
(二)信息披露不及時。2017年12月,你公司全資子公司恆陽拉美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陽拉美)、你公司原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陳陽友實際控制的太平洋牛業(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牛業)、RondatelS.A.(以下簡稱烏拉圭22廠)和佩雷拉等烏拉圭22廠原股東團隊簽訂補充協議,太平洋牛業將原收購烏拉圭22廠100%股權時承諾支付給佩雷拉等人的“顧問費”250萬美元中的150萬美元及額外勞務費5萬美元轉由你公司子公司恆陽拉美承擔;同時,恆陽拉美承諾支付佩雷拉為烏拉圭22廠銀行借款提供擔保的費用,並指令烏拉圭22廠開出受益人為佩雷拉的銀行本票。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上述事項構成關聯交易,你公司未召開董事會審議該事項,也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二、規範運作的問題
(一)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2018年5月,你公司子公司上海恆陽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恆陽)向關聯方黑龍江恆陽牛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恆陽牛業)採購39,402,989.77元牛肉並完成付款,並於當月銷售給上海時迅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時迅),基於該批貨物質量價值等原因,上海時迅未向上海恆陽支付貨款並要求退貨,2019年5月,上海時迅將上述貨物全部退回上海恆陽,上海恆陽於2019年12月完成退貨的賬務處理,但恆陽牛業未向上海恆陽退還貨款,由此形成恆陽牛業對上海恆陽非經營性佔款39,402,989.77元。上述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七十條以及《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2017年修改)》有關規定。
(二)採購交易不規範。2019年1月,你公司子公司恆陽香港發展有限公司分別轉賬支付VIRTUEBTRADINGCO.與TOGETHER(HK)INTERN等2家香港公司200.00萬美元和100.00萬美元採購牛肉,支付貨款時相關採購合同尚未完成簽署,其中,與VIRTUEBTRADINGCO.的200萬美元牛肉採購事項由新大洲董事長王磊牽頭聯繫,與TOGETHER(HK)INTERN100萬美元牛肉採購事項由新大洲時任總裁許樹茂牽頭聯繫。截止目前你公司未收到貨物或收回採購款。經查,上述採購合同審核流程不完整,缺失公司審計負責人、公司副總裁、子公司總經理等審核意見,你公司在未完成簽署相關採購合同時即支付了貨款,採購前你公司未對供應商進行相應地背景調查和了解,貨款支付後未及時跟進督促供應商履行合同。上述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你公司應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提高規範運作水平。同時,要求董事長王磊、時任總裁許樹茂採取有效措施追回上述2家香港公司拖欠的貨物或採購款,切實維護上市公司合法權益。你公司應於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不會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及財務產生重大影響,公司將按照《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要求於收到之日起30日內向海南監管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