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 9 月 30日丨重慶啤酒(600132.SH)公佈,上市公司參股子公司重慶嘉威就其與被告的合同糾紛,於2020年9月27日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9月28日下發《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訴訟事項通知書》((2020)渝01民初988號),上市公司於2020年9月30日收到上述訴訟事項通知書。
訴訟當事人:原告為重慶嘉威,被告為上市公司、重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新區分公司、重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新區分公司、重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六廠、嘉士伯啤酒(廣東)有限公司、嘉士伯(中國)啤酒工貿有限公司、嘉士伯(中國)啤酒工貿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所稱案件主要事實如下:
1992年,原告前身重慶金星啤酒廠與被告之一上市公司前身重慶啤酒廠簽訂《聯合協議書》,開展啤酒包銷合作。2009年,原告與上市公司簽訂了為期20年的《產品包銷框架協議》,約定包銷期間僅允許原告生產“山城”品牌啤酒,且生產的全部啤酒均應交由上市公司包銷。自2011年起,上市公司存在諸多違約行為,且上市公司與本案其他被告,採取委託加工、授權生產、外購酒在重慶區域銷售、品牌調整及推廣等多種關聯交易行為,擠佔“山城”啤酒的市場份額,損害原告的利益。2015年至2016年間,原告與被告陸續簽訂了《產品包銷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產品包銷備忘錄》、多份《月度溝通會議紀要》等文件,原告有條件地同意不追究上市公司此前的違約責任並作出讓利。但2017年至今,上市公司及其下屬分公司、子公司繼續與嘉士伯啤酒(廣東)有限公司及嘉士伯(中國)啤酒工貿有限公司等擴大關聯交易,損害原告利益。
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主張的訴訟請求如下:
1. 判令上市公司賠償2011年至2015年期間因上市公司未履行《包銷協議》確定的最低包銷數量及包銷價格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暫計人民幣29758萬元(具體以司法審計結論為準),以及相應的利息損失暫計人民幣700萬元(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9月23日);被告嘉士伯啤酒(廣東)有限公司因“與被告一(上市公司)簽訂《使用樂堡和嘉士伯特醇商標及相關技術的許可協議》並許可生產”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 判令被告上市公司賠償因“2014年將重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九廠生產的啤酒在重慶銷售”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暫計人民幣1451萬元(具體以司法審計結論為準),以及相應的利息損失暫計人民幣100萬元(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9月23日)。
3. 判令被告上市公司賠償因“原告履行《補充協議》項下讓利政策”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暫計人民幣8800萬元(具體以司法審計結論為準),以及相應的利息損失暫計人民幣450萬元(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9月23日)。
4. 判令被告上市公司賠償因“2016年《產品包銷備忘錄》約定的基準計劃量與審計確認的實際包銷量之間的差額”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暫計人民幣1551萬元(暫計算至2019年12月31日),以及相應的利息損失暫計人民幣180萬元(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9月23日)。
5. 判令被告上市公司、重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新區分公司、重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新區分公司以及嘉士伯啤酒(廣東)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因“委託加工”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暫計人民幣16863萬元(具體以司法審計結論為準),以及相應的利息損失暫計人民幣500萬元(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9月23日)。
6. 判令被告上市公司和嘉士伯啤酒(廣東)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因“釆購嘉士伯品牌、樂堡品牌啤酒在重慶區域銷售”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暫計人民幣672萬元(具體以司法審計結論為準),以及相應的利息損失暫計人民幣58萬元(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9月23日)。
7. 判令被告上市公司和嘉士伯(中國)啤酒工貿有限公司賠償因“委託管理嘉士伯國際品牌在重慶區域業務”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暫計人民幣500萬元(具體以司法審計結論為準),以及相應的利息損失暫計人民幣42萬元(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9月23日)。
8. 判令全部被告連帶賠償因“將被告二(重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新區分公司)、被告三(重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新區分公司)生產的啤酒轉由被告四(重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六廠)、被告七(嘉士伯(中國)啤酒工貿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開具銷售發票以及隱瞞在重慶區域銷售的真實數據等”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暫計人民幣800萬元(具體以司法審計結論為準),以及原告增加的銷售費用暫計人民幣1350萬元,以及相應的利息損失暫計人民幣139萬元(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9月23日)。
9. 判令全部被告向原告提供與履行《包銷協議》《補充協議》《備忘錄》《備忘錄三》以及其他相關協議有關的數據和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銷售明細表、產銷計劃表、銷售合同、發票、審計報告、財務報表、財務賬冊等。
10. 上述訴訟請求金額暫計人民幣63915萬元。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各被告連帶承擔。
公司認為,公司已按照涉案《包銷協議》及其他各項協議的約定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公司將積極準備應訴,主張公司權利,切實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據此,公司預計此次公告的訴訟不會對公司本期及期後利潤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但鑑於案件尚未開庭審理,公司暫時無法準確判斷具體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