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 9 月 16日丨*ST仁智(002629.SZ)公佈,公司因杭州九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訴德清麥鼎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廣東中經通達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及仁智股份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一案,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州中院”)下達的案號為(2020)粵01民初167號案件的《傳票》及相關法律文書。
近日,公司收到了本案律師轉達的《民事判決書》【(2020)粵01民初167號】,廣州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杭州九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電子商業承兑匯票票款9677.0818萬元及利息(利息以96770818.39元為基數,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企業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至2019年8月19日止;並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實際清償日止);
二、駁回原告杭州九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527153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廣州中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最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