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委員會譴責中國鼎益豐(00612.HK)前非執行董事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公布,譴責中國鼎益豐(00612.HK)前非執行董事姚緣未有遵守及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及未有配合上市科調查可能違反《上市規則》的情況,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3.51C條以及第3.08(a)及(f)條,以及違反了其以《上市規則》附錄五 B表格《董事的聲明及承諾》對聯交所作出的承諾。委員會並進一步譴責公司前非執行董事姚志祥及石敏強,指其未有遵守及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及配合上市科調查可能違反《上市規則》的情況,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3.51C條及第3.08(f)條以及《承諾》。
委員會並表示,儘管姚緣、姚志祥及石敏強已被罷免該公司董事職務,由於他們的行為等同蓄意違反《上市規則》第3.08(a)條或(f)條下的董事責任,聯交所認為若他們仍繼續留任,將損害投資者的利益,並指令若三人日後欲出任任何已於或將於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董事,今次事件將列入聯交所評估其是否合適的考慮因素。
上市委員會亦批評公司執行董事及行政總裁陸侃及執行董事張曦,指其未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違反了《上市規則》第3.08(f)條以及《承諾》。委員會並進一步批評公司未有按《上市規則》規定的時限刊發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業績及年報,違反《上市規則》第13.49(1)條及第13.46(2)條。
有關譴責及批評涉及公司批准姚志祥及石敏強出任董事、董事獲委任後提供資料、涉嫌挪用公款、延遲刊發2015年度業績及年報,及未有按《承諾》配合上市科的調查工作等事宜所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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