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1月3日丨*ST猛獅(002684.SZ)公佈,公司及相關人員於2020年1月3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下發的《關於對廣東猛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樂伍、賴其聰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9〕128號),現將警示函的具體內容公告如下: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等規定,我局對廣東猛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猛獅科技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一、重大銷售退回事件信息披露不及時
猛獅科技於2019年7月18日發佈《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2018年年報問詢函的回覆公告》,披露2018年第四季度發生多項銷售退回,衝減當期營業收入56326.52萬元,相當於公司2017年度營業總收入的14.42%和2018年前三季度營業總收入的49.17%,其中衝減鋰電池系統銷售收入41762.5萬元、光伏系統銷售收入7659.31萬元,導致當期營業總收入為負數,成為當期大幅虧損的重要原因。公司對上述重大事件在發生時未及時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二、關聯交易未及時履行審批程序及披露義務
猛獅科技於2018年7月24日向實際控制人陳再喜購買車輛,交易金額為100萬元。你公司對該關聯交易在發生時未履行必要的審批程序,也未及時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三、會計核算不規範
1.未及時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018年12月,猛獅科技全資子公司鄭州達喀爾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將準備處置的汽車從固定資產轉為存貨,轉換時該批固定資產原值137,280,051.56元、累計折舊52,020,675.27元,轉換為存貨後一次性計提存貨跌價準備21,846,578.05 元,並全額列入當期損益。該批汽車分別購置於2010-2018年,用於出租給其他單位使用,損耗較大,在以前年度分類為固定資產時從未計提減值。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五條的相關規定。
2.應收賬款未按賬齡法計提壞賬準備。猛獅科技對客户印尼BURSA公司的應收賬款1,349,381.37元全額計提了壞賬準備,該筆應收賬款中678,918.02元為當年發生。經查,未有明顯證據表明相關債務人無法履行還款義務,公司亦未對相關債務人採取訴訟等措施予以追討,不符合單項全額或部分計提壞賬的條件,且與公司計提壞賬政策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條、《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四條的規定。
上述會計核算問題導致猛獅科技2018年年報披露的相關財務數據信息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四、補充流動性的募集資金未及時歸還
2018年1月31日,猛獅科技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1.2億元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使用期限為審議通過之日起不超過6個月。但截至2019年11月30日,上述1.2億元募集資金仍未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户。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號)第八條的規定。
猛獅科技董事長、總裁兼董事會祕書陳樂伍及財務總監賴其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等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規範財務核算、關聯交易及募集資金管理,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公司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同時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收到上述警示函後,公司董事會高度重視,立即向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業務人員進行了傳達。公司將採取積極有效措施整改並落實內部問責情況,同時將加強相關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學習,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質量,切實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