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11月19日丨恆生電子(600570.SH)公佈,收到本次《執行裁定書》之前,恆生網絡執行行政處罰的情況以及財務現狀如下(本公告幣種均為人民幣):
截至2019年9月30日,恆生網絡淨資產餘額為-423,571,032.62元,恆生網絡已繳納罰沒相關款項25,297,395.61元,尚未繳納餘額為414,170,095.07元。目前恆生網絡部分銀行賬户已被凍結。恆生網絡已無法正常持續運營,處於淨資產不足以償付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6]12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所涉罰沒款的狀態。
恆生網絡於2019年11月18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西城法院”或“本院”)送達的《執行裁定書》,文號:(2018)京0102執2080號。《執行裁定書》主要內容如下:
申請執行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與被執行人杭州恆生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行政處罰一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12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8月16日作出的(2017)京0102行審87號行政裁定書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8年2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杭州恆生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交納罰款41896.7490萬元。
1、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通過司法專郵形式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執行裁定書等,被執行人未實際履行。
2、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通過司法專郵形式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限制消費令,對其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
3、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將被執行人納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佈。
4、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及北京法院執行辦案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相關財產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房產、車輛、股票、投資。
5、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凍結、扣劃被執行人銀行存款48.6367萬元,交納本案執行費48.6367萬元。
6、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到位0萬元。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故本案的申請標的尚有41896.7490萬元未執行。
7、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已將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通過談話方式告知申請執行人,並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認可法院的調查結果。現暫時不能提供財產線索和被執行人的確切住址,並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本案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後,被執行人仍有繼續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有權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執行裁定書》終結對恆生網絡的本次執行程序後,恆生網絡仍負有繼續履行未繳納的[2016]123號行政處罰決定所決定的罰沒款金額的義務,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如發現恆生網絡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程序。
因《執行裁定書》將恆生網絡前期繳納的48.6367萬元明確為法院執行費用,不計入恆生網絡繳納的罰沒款額,故恆生網絡已繳納的罰沒款金額應補正為24,811,028.61元,未繳納的罰沒款金額應補正為414,656,462.07元。上述補正的罰沒款金額,對公司本年度利潤不產生較大影響。具體以公司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準。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123號),恆生網絡已於2016年度補提罰沒支出381,576,571.94元計入營業外支出。本次收到的《執行裁定書》對上述會計處理無影響。
基於恆生網絡目前所處的如上狀態,導致公司存在不確定的各項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恆生網絡未來因未及時足額繳納罰沒款而被加處罰款的風險、公司聲譽的損失、潛在的業務監管風險、潛在的各項准入資格的限制以及再融資受阻的風險、恢復強制執行帶來的相關風險、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帶來的相關風險等,受影響的程度視具體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