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10月31日丨中超控股(002471.SZ)公佈,公司近日收到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2019)粵03民初2617號及追加被告申請書等訴訟材料。
案件各方當事人:原告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被告為深圳市錦雲投資控股企業(有限合夥)、廣東天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慶信友達日化有限責任公司、廣東凱業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騰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黃錦光、謝岱、黃彬、黃潤耿、江蘇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為華融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市華融鵬錦投資發展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廣東鵬錦實業有限公司。
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追加被申請人江蘇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2019)粵03民初2617號案被告,並對被告深圳市錦雲投資控股企業(有限合夥)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判令被告深圳市錦雲投資控股企業(有限合夥)(“深圳錦雲合夥”)向原告支付深圳市華融鵬錦投資發展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華融鵬錦”)財產份額全部轉讓價款人民幣2.5億元。
(3)判令被告深圳錦雲合夥支付違約金、資金佔用費、律師費用及因實現權利而發生的其他費用。
(4)判令其餘被告依據各自簽訂的《保證協議》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判令依據《質押協議》確認被告黃錦光持有的廣東天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5%股份對被告深圳錦雲合夥上述債務承擔質押擔保責任,原告享有優先受償權。
(6)判令依據《保證金質押協議》確認原告對保證金質押賬户的資金享有質押權、優先受償權。
(7)本案全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案件事由:2016年8月10日,華融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華融信託”)與深圳錦雲合夥簽署了《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約定華融信託以貨幣出資人民幣3億元,總認繳出資人民幣3億元。2016年8月26日,華融信託與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華融廣東分公司”)、深圳錦雲合夥簽訂了《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協議》,協議約定:華融信託在華融鵬錦對應出資額為人民幣2.5億元的財產份額轉讓給深圳錦雲合夥,轉讓價款為2.5億元,轉讓後華融信託持有華融鵬錦的出資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的財產份額。由於深圳錦雲合夥經營困難,難於即時一次性向華融信託支付全部轉讓價款,華融廣東分公司同意給予一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允許深圳錦雲合夥延期支付轉讓價款,深圳錦雲合夥除須向華融信託支付全部財產份額轉讓款2.5億外,還需支付資金佔用費等。在協議履行的過程中,深圳錦雲合夥未按《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協議》的約定時間在2018年6月20日支付2018年第2季度資金佔用費,2018年第3季度的資金佔用費也未按協議約定支付,也未約定的監管要求向保證金質押賬户劃付資金,進行資金歸集,已構成違約。深圳錦雲合夥已構成違約,華融廣東分公司宣佈財產份額轉讓價款履行期限立即到期,深圳錦雲合夥需向華融廣東分公司支付全部轉讓價款2.5億、資金佔用費和承擔違約責任等。
2018年8月2日,中超控股向華融信託出具《擔保函》,為確保《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協議》以及《還款協議》的履行,中超控股同意為深圳錦雲合夥如期、足額履行債務清償義務提供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本案由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原告為華融廣東分公司,被告為深圳錦雲合夥、廣東天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慶信友達日化有限責任公司、廣東凱業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騰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黃錦光、謝岱、黃彬、黃潤耿。2019年10月23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華融廣東分公司申請將公司追加為本案被告。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於2020年2月11日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於2020年2月12日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