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5月16日丨冠城新材(600067.SH)公佈,近日,公司收到實際控制人、董事薛黎曦女士通知,其收到中國證監會江西監管局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編號:贛處罰字[2025]3號)(以下簡稱“《告知書》”)。經查明,在2024年2月期間,鑑於資本市場出現較大波動,薛黎曦爲穩定股價建議他人買賣股票。雖出於穩定股價目的,但作爲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涉嫌違反《證券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所述違法行爲。薛黎曦作爲冠城大通董事,利用其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冠城大通股票的行爲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的違法行爲。被調查後薛黎曦能夠認識自己的錯誤,具有主觀惡性較小,配合調查,願意認錯認罰等情節。
根據《告知書》,中國證監會江西監管局擬作行政處罰決定如下:“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擬決定:一、對薛黎曦建議他人買賣冠城大通的行爲,處以150萬元罰款;二、對薛黎曦短線交易冠城大通的行爲,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