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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託憑證互聯互通:助力中國資本市場雙向開放

本文來自格隆匯專欄:中金研究 作者: 李求索、何璐、王漢鋒

近期有關於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的相關配套措施和監管規定加快出台:2月11日,證監會發布《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監管規定》並開始施行;3月25日,滬深交易所發佈《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對相關規則做進一步完善。

“滬倫通”擴容,交易所發佈配套業務指引

2022年2月,證監會發布《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監管規定》,正式宣佈將原有“滬倫通”進行了雙向擴容:西向除了原有的倫交所外,還納入德國、瑞士交易所;東向則從上交所拓展到滬深交易所,同時還在CDR發行過程中引入了融資功能。本週末滬深交易所發佈的相關業務配套指引,在適用範圍、上市審核安排、終止上市情形與程序、持續信息披露監管要求、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等方面在此前“滬倫通”的制度基礎上進行了多項調整。

本輪交易所發佈的相關配套業務指引在主要制度安排上主要集中於CDR的發行和交易,有如下幾個方面值得注意:1)在CDR發行方面,暫行辦法規定發行前境外發行人平均市值不低於人民幣200億元;CDR發行數量不少於5000萬份且對應的基礎股票市值不少於人民幣5億元;需要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滿3年,等等。除此之外,結合證監會規定,CDR發行人可以以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並採用市場化詢價機制確定發行價格;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業;發行人可根據募集資金用途將資金匯出境外或留存境內使用,等等。2)二級市場交易方面,暫行辦法明確存託憑證的交易實行競價和做市混合交易制度,漲跌幅比例為10%,若交易所全天休市達到或者超過7個自然日的,其後首個交易日的漲跌幅比例為20%;個人投資者需要滿足資產50萬元、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的門檻,等等。

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有望成為中國資本市場雙向開放的另一重要渠道

我們認為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開展及制度調整的意義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當前我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已經取得較多成效,多元方式鼓勵企業“走出去”、投資者“引進來”。中國企業已經在海外發行了超六百隻存託憑證產品,也有許多企業選擇直接在海外資本市場融資上市,海外發行人在中國上市的相關案例相對較少。從海外經驗看,一些主要資本市場(如美國)不僅海外投資者佔比較高,在上市企業結構上也體現了較高的國際化水平。我們認為,存託憑證互聯互通將是逐步引入外資發行人(不只是紅籌企業)的重要嘗試;2)融資型CDR等制度調整使得“發行無法募資”等痛點得到解決和改善,進一步提升中國資本市場對全球企業的吸引力。在此之前,“滬倫通”下的CDR發行和2018年頒佈的創新型企業CDR發行試點下,中國存託憑證的發行都不具備融資功能,這大大降低了發行意願。本次規則的修改使得這一痛點得到解決和改善,也給符合要求的發行人帶來了便利;3)GDR的發行安排有助於拓寬境內上市企業的國際融資渠道,也有利於提升中國上市企業的國際化程度,提高中國上市企業的國際知名度和影響力。目前,已經有杉杉股份、國軒高科、三一重工等數家上市公司公吿在瑞士等海外交易所籌劃發行GDR。

總的來看,我們認為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的拓展將進一步提升中國資本市場的國際化程度,有利於從資本市場維度助力中國雙向開放。長遠而言,我們認為包括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在內的中國資本市場國際化建設,在當前中國面臨的國際複雜環境、全球百年未有之大變局背景下,對中國更緊密的連接世界,世界更正確的認知中國,都具有重要意義。

圖表1:擴容前“滬倫通”和擴容後“存託憑證互聯互通”安排對比圖

資料來源:上交所,中金公司研究部 (橙色箭頭代表規則修改)

圖表2:“滬倫通”及“存託憑證互聯互通”下GDR的發行流程

資料來源:上交所,中金公司研究部

圖表3:“滬倫通”機制下發行的全球存託憑證

資料來源:萬得資訊,中金公司研究部 (數據截至2022年3月25日)

圖表4:2018年《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主要內容

資料來源:證監會,中金公司研究部

圖表5:中國在全球實體經濟和資本市場中的參與度

資料來源:證監會,中金公司研究部

圖表6:外資在中國實體經濟和資本市場中的參與度

資料來源:證監會,中金公司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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