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9月15日丨漢邦高科(300449.SZ)公佈,公司於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下發的《關於對北京漢邦高科數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2021】138 號),以及公司實際控制人王立羣轉來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下發的《關於對王立羣、秦彪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1】139 號),根據相關要求,現將《警示函》主要內容及涉及事項的相關情況披露如下:
1、【2021】138 號
經查,你公司實際控制人王立羣在2018年非經營性佔用公司資金3447.55萬元,你公司未按規定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和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你公司2018年商譽減值測試中對營運資金的測算依據不充分,導致2018年年報中商譽減值準備計提金額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2、【2021】139 號
經查,北京漢邦高科數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邦高科)2018年商譽減值測試中對營運資金的測算依據不充分,導致2018年年報中商譽減值準備計提金額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王立羣作為漢邦高科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秦彪作為漢邦高科時任財務總監,對漢邦高科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王立羣、秦彪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上述警示函後,高度重視警示函中指出的問題,表示將充分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學習,提高財務會計核算的規範性,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促進公司健康、穩定和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