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 2 月 7日丨錦泓集團(603518.SH)公佈,公司及相關責任人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下發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13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14號)。
《江蘇證監局關於對錦泓時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錦泓時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王致勤和董事、副總經理宋豔俊與一村資本有限公司、崑山威村投資合決企業(有限合夥)、共青城樸海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朔明德投資有限公司、上海愛屋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錦繡中和(北京)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六名投資者就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簽署了收益保障協議,約定對其認購的公司股份進行收益保證。該協議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屬於非公開發行事項中的重要內容,應當予以披露。你公司未按規定及時披露該協議,違反了《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當認真吸取教訓,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關於對王致勤、宋豔俊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王致勤、宋豔俊:
經查,你們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你們就錦泓時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泓集團或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與一村資本有限公司、崑山威村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共青城樸海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朔明德投資有限公司、上海愛屋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錦繡中和(北京)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六名投資者簽署了收益保障協議,約定對其認購的公司股份進行收益保證。該協議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屬於非公開發行事項中的重要內容,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當予以披露。
錦泓集團未按規定及時披露該協議,違反了《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你們分別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和董事、副總經理,對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違規事項負有主要責任。同時,你們作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主導簽署了上述協議,未將上述信息通過上市公司公吿,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當強化合法合規意識,認真吸取教訓,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違法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