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 11 月 9日丨海南海藥(000566.SZ)公佈,公司於2020年11月9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以下簡稱“海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海南海藥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0]26號);公司副董事長劉悉承收到海南證監局《關於對劉悉承採取出具警示函的決定》([2020]24號),公司副總經理王偉收到海南證監局《關於對王偉採取出具警示函的決定》([2020]25號),現將相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收到海南證監局《關於對海南海藥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0]26號),具體內容如下: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披露貨幣資金受限情形
你公司子公司重慶天地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將3.3億元定期存款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户證實書》存放於銀行,並在銀行系統中採取了止付操作。你公司未披露上述貨幣資金受限情形。
(二)研發支出費用化時點不準確
2019年,你公司對部分研發項目予以終止,將原資本化費用轉入2019年當期費用,但合計1,148,335.96元研發支出費用化時點不準確,其中應在2017年度、2016年度及2015年度確認費用金額分別為782,329.07元、252,701.61元、113,305.28元,分別佔你公司當年淨利潤的0.90%、0.15%、0.06%。
(三)營業收入核算不準確
你公司2019年年報少計公司收入及成本金額19,052,606.10元、18,935,811.98元,少計利潤金額116,794.12元,分別佔你公司當年營業收入、淨利潤金額的0.78%、-0.07%。你公司2019年年報前五名客户中AUROBINDOPHARMALTD客户銷售收入金額少計17,502,329.88元,佔該客户當年銷售收入金額的18.43%。
你公司上述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你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改正,儘快解決上述違規事項,消除上述違規行為的不利影響,並於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二、公司副董事長劉悉承收到海南證監局《關於對劉悉承採取出具警示函的決定》([2020]24號),公司副總經理王偉收到海南證監局《關於對王偉採取出具警示函的決定》([2020]25號),具體內容如下:
經查,我局發現海南海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海南海藥子公司重慶天地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將3.3億元定期存款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户證實書》存放於銀行,並在銀行系統中採取了止付操作。海南海藥未披露上述貨幣資金受限情形。
海南海藥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相關規定。劉悉承作為海南海藥時任董事長,王偉作為海南海藥副總經理,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認真履行勤勉盡責和信息披露義務,並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三、公司説明
針對上述問題,公司將進一步提升財務核算水平,提高財務人員的專業水平,確保會計核算的準確性和財務管理的規範性。公司將持續強化內部審計工作,並進一步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加強內控制度的執行,提升規範運作水平,切實維護上市公司合法權益。
公司將根據海南證監局的要求進行整改,公司的整改情況和報告將及時上報海南證監局。公司還將督促相關人員認真學習證券法律法規,加強合規意識,不斷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促進公司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