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 11 月 6日丨ST安泰(600408.SH)公告,公司於2020年11月5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關於對山西安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0〕5號),現將《決定》內容公告如下:
“近期,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公司關聯交易未能有效進行規範和控制。公司與關聯方山西安泰集團冶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泰冶煉)、山西新泰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泰鋼鐵)等同時發生銷售和採購業務,且近三年來關聯交易金額逐年增加,上市公司業務對關聯方依賴性較強,未能有效進行規範和控制。
二、公司關聯銷售和關聯採購結算政策不對等。公司在關聯交易實際執行中,關聯銷售的賬期為半年左右,而主要關聯採購(採購鋼坯)為當月結算或預付貨款,應付關聯方款項結算週期明顯短於應收款項。報告期內關聯採購金額46.47億元,關聯銷售金額27.30億元,期末公司對關聯方無應付賬款,對關聯方安泰冶煉、新泰鋼鐵的應收賬款餘額為11.95億元。
三、關聯交易結算政策與獨立第三方存在差異。公司與關聯方簽訂的焦炭銷售合同約定半年左右的結算賬期,與市場獨立第三方簽訂的焦炭銷售合同則按照貨到付款或預付貨款進行結算;公司電業分公司向第三方電力公司採購電力時為當月結算或預付賬款,但向關聯方銷售電力時則約定並執行“第三季度終了前支付第一季度的應付款項”,存在明顯差異。
四、關聯交易協議約定內容不明確。子公司山西安泰型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泰型鋼)與關聯方新泰鋼鐵及山西新泰瑞通鋼鐵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泰瑞通貿易)簽訂的2019年度《鋼坯採購協議》約定“買方(安泰型鋼)需最遲在第三季度終了前將第一季度的應付款項支付給賣方”,同時又約定“賣方可要求買方預付鋼坯採購價款”,雙方每月簽訂的《鋼坯購銷合同》中則約定為“買受人分批支付全部貨款”或“合同簽訂生效當/次日預付全部貨款”。關聯交易協議中對結算賬期的約定不明確,存在較大的選擇權,實際執行的政策不利於上市公司。
五、公司對關聯方的付款管理不到位。公司關聯採購未能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或貨物入庫金額付款,期間存在大額預付款項的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7號——採購業務》第十三條第四款、《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18修訂)》(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第二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有效規範和控制關聯交易,健全公司治理和內控體系,切實提高規範運作水平,並於1個月內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送我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將嚴格按照決定書要求,責成相關人員與關聯方認真分析雙方目前在關聯交易方面存在的問題,積極協商制定並落實整改措施,進一步加強對關聯交易事項的規範管理和有效控制,確保該等關聯交易事項不會對公司生產經營構成不利影響或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