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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信達(000701.SZ):將青海華鵬、格爾木勝華及相應擔保人重新提起訴訟
格隆匯 09-04 21:36

格隆匯 9 月 4日丨廈門信達(000701.SZ)公佈,20208月,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針對公司與青海華鵬和格爾木勝華買賣合同糾紛系列訴訟事項,公司與林秀成及福建三安集團有限公司(“三安集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並已簽收調解書。基於案件訴訟的安排,公司已在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前述相關案件中暫時撤回對青海華鵬能源發展有限公司(“青海華鵬”)格爾木勝華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格爾木勝華”)易揚集團有限公司(“易揚集團”)、吳小麗、吳小平等被告的起訴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20829日披露的《廈門信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近日,公司前述債務人及其他擔保人列為被告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重新提起訴訟,此訴訟的法院受理時間為202092日。

青海華鵬相關訴訟事項:

案件起因:公司與青海華鵬相繼簽訂多份《電解銅購銷合同》及部分合同的補充協議,格爾木勝華、易揚集團、吳小麗等相關主體就上述合同為青海華鵬履約分別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公司依約向青海華鵬交付貨物青海華鵬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貨款,前述擔保人也未依約履行擔保義務

基於上述事實,公司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青海華鵬及其擔保人提起訴訟,並將依法申請對被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次訴訟公司的訴訟請求為:(1)請求判令青海華鵬立即向公司支付貨款及違約金;(2)請求判令吳小麗對青海華鵬的上述債務在最高額擔保限額15億元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請求判令格爾木勝華對青海華鵬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4)請求判令公司有權就易揚集團持有的格爾木勝華37.5%的股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股權所得價款在13億元限額範圍內優先受償;(5)請求判令由各被告承擔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等。

綜上,公司請求判令青海華鵬支付貨款15.83元及違約金3.07元(違約金暫計至2020831日),合計金額18.90元。

格爾木勝華相關訴訟事項:

案件起因:公司與格爾木勝華相繼簽訂《金礦石購銷合同》、《鋅精礦購銷合同》、《礦產品包銷協議》和《鋅礦石購銷合同》及部分合同的補充協議吳小麗和吳小平就上述合同為格爾木勝華的履約分別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公司依約支付預付款格爾木勝華卻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交貨義務,且前述擔保人也未依約履行擔保義務

基於上述事實,公司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格爾木勝華及其擔保人提起訴訟,並將依法申請對被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此次訴訟公司的訴訟請求為:(1)請求判令解除公司與格爾木勝華簽訂的涉案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格爾木勝華返還涉案合同項下逾期款項及違約金;(2)請求判令吳小麗對格爾木勝華的上述債務在最高額擔保限額6億元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請求判令公司有權就吳小麗和吳小平各自持有的易揚集團99%1%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上述股權所得價款分別7億元限額範圍內優先受償;(4)請求判令由各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保全費、公告費等。

綜上,公司請求判令格爾木勝華返還履約定金預付款3.70元及違約金0.57元(違約金暫計至2020831日),合計金額4.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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