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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樂音響(600651.SH)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信披違法 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格隆匯 10-23 19:53

格隆匯10月23日丨飛樂音響(600651.SH)公佈,公司於2019年10月23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編號:滬證監處罰字[2019]8號)。全文如下:

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莊申安、黃金剛、李虹、趙開蘭:

日前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樂音響)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已由我局調查完畢我局依法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現將我局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所根據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們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經查明飛樂音響涉嫌違法違規的事實如下

一、飛樂音響參與“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項目的基本情況

1.智慧沿河”項目

2017年上半年飛樂音響與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沿河縣政府就“智慧沿河”建設項目開展合作。飛樂音響稱因沿河縣政府的要20175飛樂音響下屬子公司四川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亞明與施工方簽署施工框架協議提前進場施工

2017622沿河縣政府召開會議並形成《關於議定智慧沿河”合作內容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就與飛樂音響合作事項初步達成一致協議

之後沿河縣政府與飛樂音響簽署了總投資規模約為20億元的《“智慧沿河”建設合作框架協議》

2017年底因“智慧沿河”項目未進入財政部PPP項目庫等原因飛樂音響放棄上述項目此前的施工由沿河縣政府直接與施工方結算

2.“智慧台江”項目

2017年下半年飛樂音響與貴州省台江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台江縣政府就“智慧江”項目進行了初步接觸飛樂音響稱在台江縣政府的要求下8份飛樂音響下屬子公司山東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亞明)北京申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施工方簽訂施工協議。此後施工方開始進場施工

20179飛樂音響與台江縣政府簽訂總投資規模約為30億元的《關於建設“智慧台江”的合作框架協議》

201712“智慧台江”項目未通過財政部PPP項目庫審核飛樂音響與多家金融機構溝通均無法對該項目進行貸款支持飛樂音響退出項目建設

二、飛樂音響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信息披露違法

在“智慧沿河”項目中2017627四川亞明依據《智慧沿河”建設合作框架協議》、工程進度報審表等資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營業收入18018萬元、營業成本14234萬元毛利3784萬元。2017828川亞明確認營業收入13514萬元、營業成本10676萬元毛利2838萬元

在“智慧台江”項目中2017927山東亞明依據《關於建設“智慧台江”的合作框架協議》、已完成工作量審批表工程進度報表等資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營業收入40540萬元、營業成本32027萬元毛利8513萬元

《企業會計準則第15-建造合同》財會[2006]3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在資產負債表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計量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在確認“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項目的收入和成本時飛樂音響與沿河縣政府、台江縣政府僅簽署了框架協議即意向協議並未按照框架協議的約定另行簽訂具有約束力的項目建設合同也未設立項目實施公司SPV、未履行招投標程序其中“智慧沿河”項目未獲得財政部PPP項目入庫核准。

“智慧沿河”、“智慧台江”兩個項目確認收入時未滿足“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計量”“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的條件“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飛樂音響2017年半年度報告合併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18018萬元、虛增利潤總額3784導致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合併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72072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5135萬元導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

飛樂音響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所述情形

莊申安作為時任總經理全面負責飛樂音響生產經營管理主管會計工作且負責涉案項目的審批、管理但對項目收入確認未保持合理謹慎、未嚴格履行財務審核職責簽署確認2017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業績預增公告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黃金剛作為時任董事長其雖不直接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但應履行董事長職責依法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其在簽署確認2017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以及在業績預增公告發布中未盡勤勉義務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李虹作為時任總會計師履行財務負責人的職責但在簽署確認2017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以及在業績預增公告發布中未對財務數據進行嚴格核算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趙開蘭作為時任董事會祕書負責組織和協調信息披露事務應對信息披露內容更加謹慎但在簽署確認2017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以及在業績預增公告發布中未盡勤勉義務應當承擔次要責任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以上事實有相關情況説明、框架協議、會計憑證及收入明細表、成本明細表、完工進度單等附件相關人員的任職文件詢問筆錄、相關會議紀要、董事會及監事會審議文件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書面確認意見相關報告及公告等證據證明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擬作出如下決定

1.對飛樂音響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六十萬元罰款

2.對莊申安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罰款

3.對黃金剛、李虹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二十萬元罰款

4.對趙開蘭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證監會第119號令)第五條之規定就我局擬對你們實施的處罰決定你們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你們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我局複核成立的我局將予以採納。如果你們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我局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政處罰

請你們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回執》(附後註明對上述權利的意見)傳真至我局指定聯繫人並於當日將回執原件遞交我局逾期則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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