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监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尽可能提高回购便利度,放宽现有「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条件,将触发条件之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累计达到20%」,降低触发门槛。二是增设一项「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条件,将「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最高收盘价格50%」作为触发条件之一,增加回购便利。三是取消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解决上市公司受制于窗口期无法回购的现实问题,减少回购区间限制,同时加强回购交易监控机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四是适度放宽上市公司回购的基本条件,由「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满足新上市公司回购需求。五是根据收盘集合竞价规则,将原限制收盘前半小时不得回购交易申报,调整为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得申报,增加每日可回购时段。
进一步健全回购约束机制,鼓励上市公司形成回购机制性安排,增加「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或其他治理文件中完善股份回购机制,明确股份回购的触发条件、回购流程等具体安排」的规定。二是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情形下的董事会义务
其他修订内容,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为,明确界定「实施股份回购行为」和「实施股份发行行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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