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 5 月 6日丨瑞豐高材(300243.SZ)公佈,公司於2021年4月30日收到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2021)瓊73知民初2號)、民事起訴狀等相關訴訟材料,以上訴訟材料的簽發時間是2021年4月22日。
訴訟各方當事人:原吿為中科啟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第一被吿為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第二被吿為山東瑞豐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事由:專利權、專有技術祕密糾紛;管轄法院: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
原吿訴訟請求:1、判令第一被吿、第二被吿針對原吿專利權(專利號:ZL 01144134.8)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險。
2、判令第一被吿、第二被吿對原吿可降解塑料專有技術的技術祕密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險,銷燬所持有的原吿的技術祕密資料,刪除媒體等載體中原吿的技術祕密。
3、判令第一被吿、第二被吿連帶賠償侵害原吿專利權的賠償金2400萬元。
4、判令第一被吿、第二被吿連帶賠償侵害原吿技術祕密的賠償金3600萬元。
5、判令第一被吿在第一被吿官網、《生物降解材料研究院》公眾號、鏈塑網(網站:http://www.plaschain.cn/)和第一被吿所在地省級報紙及中國科學報上説明其“可降解塑料”工藝技術來源於中國科學院理化技術研究所,以消除影響。
6、判令第一被吿、第二被吿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吿主要理由及依據:
1、專利權
原吿聲稱,中科院理化所在2001年12月申請了名稱為“製備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專利號ZL01144134.8)和“製備聚丁二酸丁二醇酯的方法”(專利號ZL01144133.X)的中國專利,並於2006年獲得了授權。同時,中科院理化所對可降解塑料進行了產業化研究,在上述專利的構思下進一步形成了技術祕密-“可降解塑料專有技術”。中科院理化所將其上述專利及技術祕密投資入股給原吿。
原吿認為:上海聚友為山東瑞豐設計、建設的生產線,使用了與原吿專利“制備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專利號ZL01144134.8)相同的不含擴鏈劑的“一步法”聚合技術,和公司共同構成了專利侵權。
2、專有技術祕密
原吿聲稱,原吿的可降解塑料專有技術是中科院理化所自主研發的、完全可降解高分子材料的製備工藝,其認為上海聚友在2006年、2009年與中科院理化所合作的浙江鑫富、山東匯盈項目合作中接觸並實際知曉到了該專有技術。上海聚友違反保密義務,披露、使用中科院理化所“可降解塑料專有技術”技術祕密,並允許山東瑞豐使用,因而認為公司和上海聚友侵犯其專有技術祕密。
公司於2020年3月12日與上海聚友簽署《技術轉讓合同》,對相關事項進行約定,合同具體內容公司已經在過往信息披露中詳細披露。合同約定,上海聚友“承諾提供的專有技術、專有設備是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不存在任何侵權,如果產生工藝包權利、專有設備、知識產權的糾紛,一切責任由上海聚友承擔”。
公司已於2021年5月2日與上海聚友直接進行了溝通,上海聚友向公司重申其合法擁有“ZL201110401503.6一種連續製備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等專利技術和專利設備,其專利和工藝技術未侵害原吿的專利和技術祕密,並且其已聘請專業律師積極應訴。上海聚友同時向公司表示,將繼續信守合同條款,積極履行雙方的合同約定。
截至目前,公司也與原吿取得了聯繫,並將儘快探討涉訴糾紛的處理方案,以消除本次糾紛可能對公司造成的不利影響。
合同簽訂時,公司未獲悉任何上海聚友侵害其他第三方知識產權和技術祕密的信息,公司正常與上海聚友簽約並支付了合理對價;公司不存在任何侵害原吿專利權和技術祕密的主觀故意和相關行為。
公司將按照原計劃繼續推動PBAT生物降解塑料項目的建設計劃,截至目前,此次訴訟尚未對項目建設構成實質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