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平台间进行「二选一」 写入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於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对於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以下类型的限制性条件,包括: 剥离有形资产,剥离知识产权、技术、数据等无形资产或者剥离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等。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表示,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主动报告横向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同时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对符合宽大适用条件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指南提到,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因素包括: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的其他行为。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通过其指定渠道等限定方式进行交易。 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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