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1月19日丨玉禾田(300815.SZ)公佈,公司參照《公司法》、《證券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對於分公司收到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的具體情況披露如下:
原公訴機關: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檢察院;上訴單位(原審被吿單位):玉禾田環境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佳木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樊鳳君;原審被吿人:樊鳳君。
公司於2020年10月10日收到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決書》(2020)黑0822刑初99號,判定玉禾田環境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吿人樊鳳君犯單位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公司對於一審判決不服,在準備相關證據後於2020年10月19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16日終審裁定,認為辯護人提交的書證材料、准予註銷通知書、營業執照,可能對本案事實的認定及對玉禾田環境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的量刑,應予以查明,故撤銷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法院(2020)黑0822刑初99號刑事判決,併發回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在此過程中,公司認為佳木斯分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處罰金額較小,對公司未造成較大影響,同時因案件還在審理過程中未最終裁定,公司對於相關信息披露要求把握不準,未及時進行披露,在此向廣大投資者表示歉意。
上述刑事案件發回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公司將持續關注該案件的後續情況,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