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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集團監管制度將自明年3月29日起生效
阿思達克 12-31 10:43
政府表示,保險集團監管框架將於2021年3月29日起生效,今日(31日)已在憲報刊登相關的附屬法例,目的是引入集團監管框架,讓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對保險集團在香港成立的控權公司行使直接規管權力。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目前保監局擔任三個國際保險集團的集團監管者,認為本港獲選為有關國際保險集團的集團監管司法管轄區,足以證明其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和保險樞紐所具備的優勢,期望實施集團監管框架,會使香港的保險規管制度與國際標準和慣例更趨一致。

相關附屬法例為《〈2020年保險業(修訂)(第2號)條例〉(生效日期)公告》、《保險業(指定保險控權公司的指定費及年費)規例》、《2020年保險業(訂明費用)(修訂)規例》及《保險業(集團資本)規則》,內容包括規定收取各項費用以讓保監局收回進行集團監管的成本,並訂明集團資本充足程度要求,以及須就集團資本充足程度向保監局提交監管呈報和公開披露的要求。四項附屬法例將於2021年1月6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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