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 12 月 25日丨瑞普生物(300119.SZ)公佈,公司於2020年12月25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天津證監局”)下發的《關於對天津瑞普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津證監措施〔2020〕27號,“警示函一”)、《關於對李守軍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津證監措施〔2020〕28號,“警示函二”)、《關於對徐雷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津證監措施〔2020〕29號,“警示函三”),原因系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公司營銷中心以員工個人名義開設賬户收取客户款項,對其中“風險保證金”款項未納入公司賬户存儲及賬務核算。公司2019年、2020年未納入賬户存儲與賬務核算的客户“風險保證金”分別為3093.76萬元和1245.55萬元,影響了公司2019年年度報吿、2020年中期報吿資產與負債項目數據的準確性,同時影響了公司2019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吿的準確性。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前述違規事項發生期間,李守軍任瑞普生物董事長、總經理,且在2019年年度報吿、2020年中期報吿作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進行聲明並簽字。其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公司前述違規事項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前述違規事項發生期間,徐雷任瑞普生物營銷中心負責人,2019年12月25日任公司副總經理,2020年4月23日任公司董事。其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公司前述違規事項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