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 11 月 30日丨*ST圍海(002586.SZ)公佈,公司控股股東浙江圍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圍海控股”、“控股股東”)以“無法清償到期債務”、“資產已經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已經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具有重整挽救價值,且重整具有較高的可行性”為由,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請書。具體詳見公司於2020年8月26日、8月31日披露的《關於控股股東申請破產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及《關於控股股東申請破產重整的進展公告》,日前,公司收到圍海控股轉達的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0】浙02 破申24 號),《民事裁定書》表示,
“根據圍海控股公司的登記部門和註冊地址,本院對圍海控股公司申請破產重整案件具有管轄權。圍海控股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已具備破產原因。但據申請人圍海控股公司提供的資料顯示,其對外投資有浙江省圍海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該企業是A 股市場唯一的民營水利上市公司,擁有眾多行業稀缺的施工資質,從事水利建設超過三十年,承建了港珠澳大橋東人工島、引江濟淮、上海東海大橋等重點工程,具有較大的投資價值,故圍海控股公司具備重整價值。此外,圍海控股公司的股東、職工及主要銀行債權人均支持重整,其提供的重整計劃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具有重整可能。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第二條、第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浙江圍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
二、指定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浙江波寧律師事務所、中匯會計師事務所為本案破產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