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 11 月 12日丨全新好(000007.SZ)公佈,近日收到深圳證監局送達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85號(以下簡稱“《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深圳證監局對公司股東漢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富控股”)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相關情況如下: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具體內容
漢富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11月5日,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關於股東承諾履行的進展公告》,披露你公司近日與北京泓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泓鈞”)簽訂《關於<股份轉讓協議>之補充協議》、《關於<股票質押合同>之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以及你公司作出《關於變更承擔全新好訴訟(仲裁)損失承諾的函》(以下簡稱《變更承諾函》)。經查,在該事項上,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1、《補充協議》內容違反公開承諾
2019年4月29日,你公司在《關於承擔全新好訴訟(仲裁)損失承諾的函》(以下簡稱《承諾函》)中公開承諾:在吳海萌和謝楚安共計四件訴訟、仲裁案件全部判決生效後,如全新好因此受到的全部直接經濟損失未得到全額補償、賠償的,你公司將在全新好實際損失產生後10日內以需向北京泓鈞支付的1.59億股權轉讓尾款為上限,以現金或其他等額資產支付給全新好,作為上述訴訟、仲裁案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補償,保障上市公司及投資者利益。截至2020年10月30日,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深圳國際仲裁院裁定,全新好在吳海萌和謝楚安四件訴訟(仲裁)案件中已合計產生19,934.30萬元損失,觸發你公司償付義務。你公司在缺乏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於2020年10月31日與北京泓鈞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你公司應於本補充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直接向北京泓鈞支付股權轉讓尾款1.59億元,違反了2019年4月29日《承諾函》的相關內容。
2、《承諾函》變更不符合相關規定
你公司與北京泓鈞簽訂《補充協議》當日,單方面作出《變更承諾函》,表示由於2019年4月29日作出《承諾函》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已發生變更,你公司不再承擔吳海萌和謝楚安共計四件訴訟、仲裁案件相關損失。上述承諾變更不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以下簡稱《監管指引第4號》)關於承諾變更的條件,未經過全新好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綜上,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監管指引第4號》第五條“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承諾確已無法履行或者承諾履行不利於維護上市公司權益的,承諾相關方應充分披露原因,並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提出用新承諾替代原有承諾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諾義務。上述變更方案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應向股東提供網絡投票方式,承諾相關方及關聯方應迴避表決。獨立董事、監事會應就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變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有利於保護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利益發表意見”的規定。
根據《監管指引第4號》第六條“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承諾相關方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我會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對承諾相關方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説明、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將承諾相關方主要決策者認定為不適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選等監管措施”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並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嚴格遵守相關證券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依法依規行使股東權利、履行法定義務,嚴格履行公開承諾,維護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全體股東利益。
如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後,公司高度重視《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中提到的問題,公司將積極提高董事、監事、高管及股東等相關人員規範運作意識,杜絕類似違規問題再次發生,切實維護上市公司及廣大投資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