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 9 月 23日丨匯通能源(600605.SH)公告,公司於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關於對上海匯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20]151號,以下簡稱“《警示函》”),現將內容公告如下:
“上海匯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2019年度收到政府補助483.18萬元。截至2019年12月3日,公司累計收到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463.44萬元,並計入當期損益,相關利潤超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2018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10%。你公司未通過臨時報告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19年年報才對上述政府補助事項進行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和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八項的規定。根據《上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對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應切實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切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收到上述《警示函》後,公司高度重視,並已將上述監管措施決定的內容告知相關責任人,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將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後續公司將積極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的主題培訓,並嚴格按照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不斷提高合規意識和信息披露質量,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促進公司健康、穩定和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