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集团原总经理刘自力受贿案一审判囚11年半
据黔南中院微信公号,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今日(24日)一审公开宣判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原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自力受贿案,对被告人刘自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下同);对刘自力受贿所得财物折合1,854.78万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於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自力利用担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之便,在获得茅台酒经营权、批准购酒指标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妻子、女儿收受财物共计折合1,854.78万元,其中人民币1,772.15万元、美元10万元、英镑2.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自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获取茅台酒经营权、批准购酒指标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1,854.7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自力归案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线索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属坦白。案发後,积极协助办案机关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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