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7月23日丨寶馨科技(002514.SZ)宣佈,公司於近日收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9)蘇民申7163號】。
公司於2017年2月20日向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訴狀》,起訴袁榮民股權轉讓合同一案。主要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補足上海阿帕尼電能技術(集團)有限公司2014年虧損金額人民幣1,746,704.09元、2015年虧損金額人民幣25,317,443.31元及相應利息等相關費用。”2017年3月15日,公司收到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送達的《案件受理通知書》。
2018年8月27日,公司收到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8月22日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17)蘇0505民初1061號】。一審判決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蘇州寶馨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3439元、保全費5000元、鑑定費450000元,合計638439元,由原告負擔。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公司收到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1月12日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書》【(2018)蘇05民終9468號】。
2019年7月15日,公司收到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26日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18)蘇05民終9468號】。二審判決為:判決如下:
1、撤銷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2017)蘇0505民初1061號民事判決;
2、袁榮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上海阿帕尼電能技術(集團)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虧損金額1746704.09元以及自2015年4月1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3、袁榮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上海阿帕尼電能技術(集團)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虧損金額20906185.99元以及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4、袁榮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蘇州寶馨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損失25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該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