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 6 月 30日丨中房股份(600890.SH)公佈,公司於2020年6月29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14號)——《關於對天津中維商貿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天津和訊商貿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截至2019年3月21日,天津中維商貿集團有限公司(天津中維)及其一致行動人天津和訊商貿有限公司(天津和訊)合計持有中房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房股份)股票比例12.47%。
天津和訊於2019年3月22日至3月28日期間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中房股份股票532.13萬股,於2019年4月22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中房股份股票46.87萬股。前述減持行為發生前,天津和訊未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因信達證券協助執行法院裁定書,天津中維在2019年8月9日至8月30日期間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中房股份股票547.8萬股。前述減持行為發生前,天津中維未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天津中維及其一致行動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六條和《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現對天津中維及其一致行動人予以警示,將相關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如果對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