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 6 月 24日丨萬豐奧威(002085.SZ)公佈,公司於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下發的《關於對浙江萬豐奧威汽輪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44號,“警示函一”),《關於對萬豐奧特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45號,“警示函二”),
“警示函一”內容:
浙江萬豐奧威汽輪股份有限公司、陳愛蓮、陳濱、董瑞平、章銀鳳、陳善富:我局發現萬豐奧威存在以下違規事項:
(一)控股股東資金佔用及違規擔保
2018年初至2020年3月底,萬豐奧威被控股股東萬豐奧特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累計11.207億元,違規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累計人民幣22億元、美元1億元。截至目前,資金佔用本金及利息已歸還,違規擔保尚有餘額0.8億美元未解除。上述資金佔用及違規擔保事項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關聯交易未經審議及披露
1、2019年1月23日,萬豐奧威子公司寧波奧威爾輪轂有限公司(“寧波奧威爾”)與控股股東原子公司萬豐航空工業有限公司(“萬豐航空工業”)共同收購蘇州御翠源貿易企業(普通合夥),收購總價3.998億元。其中寧波奧威爾擔任有限合夥人(LP),出資佔比99.9%,萬豐航空工業擔任普通合夥人(GP),出資佔比0.10%。上述重大投資事項構成關聯交易,萬豐奧威未按規定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2、萬豐奧威及子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存在資金往來,2018年資金往來金額37595萬元。上述資金往來構成關聯交易,萬豐奧威未按規定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和《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第一條的有關規定,萬豐奧威時任董事長及實際控制人陳愛蓮、現任董事長陳濱、總經理董瑞平、董事會祕書章銀鳳和財務總監陳善富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積極督促控股股東及關聯方及時解決違規擔保問題,糾正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認真吸取教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組織公司完善內部控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並嚴格執行,切實維護全體股東利益,並於2020年7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二、“警示函二”內容:
萬豐奧特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萬豐集團”):
萬豐集團公司系萬豐奧威的控股股東。經查,2018年初至2020年3月,萬豐集團及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萬豐奧威資金112,070萬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佔用資金餘額為53,070萬元。2018年以來,萬豐奧威違規為萬豐集團提供擔保人民幣22億元、美元1億元。截至目前,資金佔用本金及利息已歸還,違規擔保尚有餘額0.8億美元。上述資金佔用及違規擔保事項未按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以及《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萬豐集團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萬豐集團應認真嚴肅吸取教訓,全面提高合規意識,積極化解違規擔保問題,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並於2020年7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截至公告日,公司已將上述監管措施決定的內容告知相關責任人,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將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按照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不斷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促進公司健康、穩定和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