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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300411.SZ):收到浙江證監局警示函
格隆匯 06-18 19:46

格隆匯 6 月 18日丨金盾股份(300411.SZ)公佈,於2020年6月18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下發的《關於對浙江金盾風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41號,以下簡稱“警示函一”)、《關於對周偉洪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42號,以下簡稱“警示函二”)和《關於對杭州中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黃紅友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43號,以下簡稱“警示函三”),現將內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一內容

浙江金盾風機股份有限公司、王淼根、何鵬程:我局發現浙江金盾風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盾股份”)存在以下違規事項:1、2019年1月,金盾股份5%以上股東、前董事周偉洪佔用金盾股份子公司江陰市中強科技有限公司資金2,000萬元;2019年6月至7月、2020年1月,周偉洪佔用金盾股份資金1,811.24萬元。截至目前,上述佔用本金已歸還,利息尚未歸還。2、2020年1月,金盾股份5%以上股東杭州中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佔用金盾股份子公司浙江紅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金1,500萬元。截至目前,上述佔用本金已歸還,利息尚未歸還。金盾股份未對上述關聯交易履行相應決策程序,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四十八條的相關規定。金盾股份董事長兼總經理王淼根、財務總監何鵬程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分別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督促相關自然人、法人歸還佔用款產生的利息,充分吸取教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組織公司完善內部控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並嚴格執行,釆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並於2020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二、警示函二內容

周偉洪:你作為浙江金盾風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盾股份”)5%以上股東,2018年1月18日至2019年6月4日期間擔任金盾股份董事。你於2019年1月佔用金盾股份子公司江陰市中強科技有限公司資金2,000萬元,於2019年6月至7月及2020年1月,佔用金盾股份資金1,811.24萬元。截至目前,資金佔用本金已歸還,利息尚未歸還。上述事項未按規定履行相應決策程序,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儘快歸還佔用資金產生的利息,充分吸取教訓,全面提高合規意識,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並於2020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三、警示函三內容

杭州中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黃紅友:杭州中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宜投資”)為浙江金盾風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盾股份”)5%以上股東。2020年1月,中宜投資佔用金盾股份子公司浙江紅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金1,500萬元。截至目前,佔用資金本金已歸還,利息尚未歸還。上述事項未按規定履行相應決策程序,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和《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中宜投資實際控制人兼金盾股份董事黃紅友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分別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儘快歸還佔用資金產生的利息,充分吸取教訓,全面提高合規意識,釆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並於2020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相關説明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將上述監管措施決定的內容告知相關人員,公司將加強相關人員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規定的學習和領會,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並嚴格執行,杜絕上述事項再次發生,不斷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促進公司健康、穩定和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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