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6月12日丨博天環境(603603.SH)公佈,博天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天環境”或“公司”)於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員會送達的《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書》((2020)京仲裁字第1119號),現將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況
公司2018年4月27日召開的第二屆董事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和2018年5月24日召開的2018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博天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預案>及其摘要的議案》。同意公司以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並募集配套資金的形式收購高頻美特利環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頻環境”)70%的股權。本次股權轉讓交易作價為35,000萬元,其中以向高頻環境原股東發行股份的方式支付20,000萬元,以現金的方式支付15,000萬元。公司於2019年8月19日披露了《博天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涉及仲裁事項的公告》,申請人許又志、王霞、王曉就公司收購高頻環境70%股權事宜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解除《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等收購協議。同時,其向北京仲裁委申請了財產保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14日凍結了公司持有的高頻環境70%股權,凍結期三年。
2020年4月24日,公司、匯金聚合(寧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金聚合”)、趙笠鈞與高頻環境原股東許又志、王霞、王曉經過協商,在北京市簽訂了《關於收購高頻美特利環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股權交易及有關爭議的和解協議》(以下簡稱“和解協議”),該和解協議已經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及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本次仲裁的結果情況
根據《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書》((2020)京仲裁字第1119號),本案現已審理完結。北京仲裁委員會依據仲裁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和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和解協議》,仲裁庭裁決如下:
(一)《博天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許又志、王霞、王曉之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博天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許又志、王霞、王曉之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之補充協議》解除;
(二)被申請人應於2020年6月4日前向申請人無條件返還已工商變更登記在被申請人名下的高頻環境30%股權,並完成相應工商變更登記,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許又志、王霞、王曉返還的股權分別為14.5%、5%、10.5%;
(三)雙方應就被申請人名下高頻環境剩餘40%的股權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許又志、王曉發行的總計10,565,240股被申請人公司股票(股票代碼:603603)相互返還。其中,被申請人應分別向申請人許又志、王曉返還的股權比例為26%、14%;申請人許又志、王曉應向被申請人返還的股票,折價為現金20,000萬元進行返還(“股票對價款”),雙方相互返還的具體方式和期限如下:
1、雙方應於2020年6月14日前配合設立共管賬户,用於收取和暫存股票對價款;
2、申請人許又志、王曉於2020年8月13日前將第一筆股票對價款13,000萬元支付至共管賬户,並書面通知被申請人辦理高頻環境40%股權變更登記;
3、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許又志、王曉關於辦理高頻環境40%股權變更登記的書面通知後20日內,應辦理完成向申請人許又志、王曉返還高頻環境40%股權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4、在上述高頻環境40%股權工商變更登記完成後10日內,雙方應共同配合將第一筆股票對價款從共管賬户支付至被申請人指定的銀行賬户;
5、如申請人許又志、王曉未能於2020年8月13日前支付第一筆股票對價款,且雙方未能就該等款項支付的寬限期達成一致,則申請人許又志、王曉有權書面通知被申請人:共管賬户自動失效,被申請人繼續持有高頻環境40%股權;
6、高頻環境40%股權按約返還完成後,申請人許又志、王曉於2020年12月31日前將第二筆股票對價款6,000萬元支付給被申請人,如申請人許又志、王曉未能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該筆款項的支付期限最晚為2021年4月30日;
7、申請人許又志、王曉持有的10,565,240股被申請人股票鎖定期屆滿、並完成解除鎖定手續後90日內,申請人許又志、王曉應將第三筆股票對價款1,000萬元支付給被申請人;
(四)被申請人在收購高頻環境70%股權交易下向申請人支付的3,000萬元定金,申請人無需返還;
(五)本案仲裁費1,487,550元(已由申請人全額預交),由申請人承擔。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根據仲裁終局裁決結果,預計公司2019年利潤總額將減少6877.05萬元,最終影響金額將以審計機構年度審計確認後的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