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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出手!短線交易,又有四名股東栽了
格隆匯 04-28 17:50

來源:中國基金報

4月27日,廣東證監局一連公佈四張罰單,赤峯吉隆黃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赤峯黃金”)4名持股5%以上的股東,因多次短線交易公司股票,均吃到了罰單。

涉案4名股東為一致行動人

因重組成為持股5%以上股東

故事要從2014年赤峯黃金的一起重大資產重組項目説起。

2014年10月1日,赤峯黃金髮布公告,披露公司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郴州雄風稀貴金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雄風稀貴”)100%股權。

而雄風稀貴的30名股東中,正包括本次短線交易處罰案的4名當事人永興縣邦德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邦德投資”)、譚某華、劉某平和王某月,根據公告,這4名股東和雄風稀貴的其他5名股東系一致行動人。

根據後續公告,赤峯黃金向邦德投資、譚某華、劉某平、王某月擬發行股份數量如下:

2018年8月30日,邦德投資、譚某華、劉某平、王某月等上述9名股東向赤峯黃金髮送《關於減持赤峯黃金股票計劃的通知》,並簽字再次確認為一致行動人。次日,赤峯黃金髮布《股東減持股份計劃公告》,披露上述9名股東為一致行動人。

2019年10月17日,赤峯黃金髮布《赤峯黃金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確認邦德投資等上述9名股東仍為一致行動人。

根據赤峯黃金出具的書面説明,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上市公司未收到邦德投資、譚某華、劉某平、王某月等9名股東關於一致行動關係變動的書面通知,也未發佈上述9名股東一致行動人關係變動的公告。

監管部門認定,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邦德投資等上述9名股東作為一致行動人,其持有“赤峯黃金”股票的比例應合併計算。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12月20日,上述9名股東合計持有“赤峯黃金”股票的比例均在5%以上,屬於持有上市公司赤峯黃金股份5%以上的股東。

短線交易金額合計達上千萬

親屬也用手機參與交易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邦德投資、譚某華、劉某平在2018年,王某月在2017至2018年,多次短線交易赤峯黃金的股票,合計交易金額破千萬,其中還包括親屬用手機下單操作的情況,具體情形如下:

(一) 邦德投資

2018年5月9日至12月10日,“邦德投資”賬户累計買入0.14萬股赤峯黃金股票,成交金額0.73萬元,累計賣出174.55萬股,成交金額897.86萬元。

證監局查明“邦德投資”賬户由邦德投資的執行事務合夥人譚某玉委託其次子譚某華管理,該賬户委託流水中顯示的下單手機號碼與譚某華本人使用的手機號碼一致,該賬户交易“赤峯黃金”股票的具體決策由譚某華做出並下單,譚某玉知悉上述交易情況且未反對。

由於譚某玉是邦德投資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等相關規定,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因此,譚某玉的對外委託代表了邦德投資的意思表示,譚某玉委託譚某華管理“邦德投資”賬户的法律責任應由邦德投資承擔。

    (二)譚某華

2018年6月1日至8月10日,“譚某華”賬户累計買入7.71萬股赤峯黃金股票,成交金額40.51萬元,累計賣出7.77萬股,成交金額46.85萬元。

經查明,“譚某華”證券賬户由譚某華本人控制,該賬户委託流水中顯示的下單手機號碼和電腦硬件信息與譚某華本人使用的手機號碼和電腦硬件信息一致,該賬户交易“赤峯黃金”股票的決策由譚某華本人做出並下單,相關交易行為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由譚某華本人承擔。

(三)劉某平

2018年6月11日至12月10日,“劉某平”賬户累計買入0.37萬股赤峯黃金的股票,成交金額1.54萬元,累計賣出97.32萬股,成交金額444.48萬元。

經查明,“劉某平”賬户由劉某平本人做出交易決策後,委託其兒子劉某華及譚某玉次子譚某華下單操作,該賬户委託流水中顯示的下單手機號碼為譚某華和劉某華使用的手機號碼,其中以譚某華的手機號碼為主。劉某平知悉譚某華、劉某華的下單情況,且對相關交易行為未提出異議,劉某平應對“劉某平”賬户交易“赤峯黃金”股票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王某月

經查明,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6月11日,“王某月”賬户累計買入2.1萬股赤峯黃金的股票,成交金額22.92萬元,累計賣出3.33萬股,成交金額25.19萬元。

“王某月”賬户交易“赤峯黃金”股票由王某月和其丈夫林某各自決策後,由王某月和林某分別使用本人手機下單操作,但兩人相互之間可以看到對方的交易情況。王某月對林某的交易行為知情並接受相關交易結果,應對林某的交易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上述4名股東短線交易的具體情形如下表所示,值得一提的是,劉某平和王某月的賬户分別在2018年12月10日和2018年8月17日出現了同日反向操作,即在同一天對持有的赤峯黃金股票同時進行了買入和賣出。

最終,廣東證監局認定,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短線交易行為。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對邦德投資給予警告,並處以6萬元罰款;對劉某平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對王某月和譚某華給予警告,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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